上海理工大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16浏览次数:792

上海理工大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上理工委20181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年颁布)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沪委办发〔2018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为教学、科研等工作服务,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素质结构、年龄结构的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必须符合把学校建设成为引领产业技术进步的创新型大学、进而建设为特色显著的一流理工科大学的总体要求。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中层机构、中层干部职数进行,必须按需设岗、按岗选任,突出岗位职责管理,淡化干部身份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职能部门、学院、校级群团组织、教辅及直属部门的中层干部。

选拔任用校级群团组织的正、副职干部人选,届中调整的,适用本办法。换届调整时,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相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学校成立干部选任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学校纪委书记、分管干部工作校领导、党委组织部负责人组成,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干部调整、选任的动议及对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干部工作事项的初步酝酿。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及《上海市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

(二)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和办学规律,了解教学科研工作,具有一定管理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职业操守。

第八条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在管理岗位从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从专业技术岗位直接提任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其中,提任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当已经受聘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两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提任中层副职的,应当已经受聘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五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应当有党校或组织部门认可的培训经历,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进行培训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参加培训。

(六)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别需要的干部可以放宽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放宽任职资格提拔任用人选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破格提拔的要求,应当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不得突破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中层干部的,必须从严掌握,并报上级组织部门批准。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选拔程序、任用方式

第十条选拔中层干部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方式进行。其中,组织选拔和竞争上岗是学校选任中层正职、副职的常用方式。中层正职岗位空缺,一般采取组织选拔方式。中层副职岗位空缺,一般采取竞争上岗方式。学院院长职位空缺可采取公开选拔方式。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在学校内部进行,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

第十一条采取组织选拔方式选任中层干部,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民主推荐;

(二)确定考察对象;

(三)组织考察;

(四)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五)任职前公示;

(六)发文任命,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二条采取竞争上岗方式选任中层干部,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实行定向竞岗的,每一职位参加竞岗人数应不少于3人;实行不定向竞岗的,实际参加竞岗人数与竞岗职位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1。达不到竞岗人数或比例要求的,通过组织选拔方式选任;

(三)人选初选,进行履历业绩评价;也可以同时进行民主推荐;

(四)面试答辩,进行能力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

(五)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学校党委常委会确定考察对象;

(六)组织考察;

(七)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八)任职前公示;

(九)发文任命,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三条采取公开选拔方式选任中层干部,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征得所在单位同意;通过资格审查,参加面试答辩。

(三)人选初选,通过做学术报告或学术交流等形式对学术水平、学术成果、业内声誉等进行评价;

(四)面试答辩,进行能力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

(五)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党委常委会确定考察对象;

(六)采取一定方式进行组织考察;

(七)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八)任职前公示;

(九)发文聘任,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四条任用中层干部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采取下列方式:

(一)职能部门中层干部的选任,采用委任制。

(二)学院、教辅及直属部门等专业性较强岗位中层干部的选任,采用委任制或聘任制。聘任制干部选聘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三)二级党组织、校级群团组织中层干部的选任,一般采用选任制,按有关法规产生。届中调整,可采用委任制。

第四章 动议

第十五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六条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后,召开学校干部选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经党委常委会审议后实施。

第五章民主推荐

第十七条采取组织选拔方式选任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一年内有效。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八条民主推荐参加范围,按照代表性、知情度、关联性原则,根据相应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确定,其中:

(一)在全校范围内进行的推荐。参加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范围是: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院党政负责人。

(二)在学院进行的推荐。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是:学院的党政班子成员;学院内设管理、业务机构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学院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学院的校级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代表等参加,或全体教职工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参照会议推荐的范围。

第十九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条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中层干部同级调任时,由干部选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征询各方意见之后提出中层干部拟任人选。

第六章 考察

第二十一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竞争上岗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面试答辩测评分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三条学校干部选任工作领导小组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当意见比较集中时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四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结合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政治标准,重点看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情况;注重事业需要和岗位要求,深入了解专业素养、管理能力、职业精神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严把政治关、廉洁关、品行关、作风关,防止“带病提拔”。

第二十五条对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中层干部的,注重考察了解拟任人选的管理工作经历和实际管理能力。对放宽任职资格、破格提拔的,注重考察了解拟任人选的专业素质和业界声誉。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考察组,制定工作方案,在基层党组织配合下进行考察;

(二)在校园网上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四)综合分析考察考核、人岗相适等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由党委组织部向党委常委会汇报考察情况。

第二十六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和要求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为学院的:所在学院的党政班子成员;学院内设管理、业务机构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学院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学院的校级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代表等参加。还要注重听取学校相关条线分管职能部门的意见。

(二)考察对象为职能部门、教辅及直属部门、群团组织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部门所属二级党委(总支)负责人、党支部书记;部门内设管理、业务机构负责人或全体工作人员;工作联系密切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曾长期共事的相关人员。

(三)拟任岗位为中层正职的,还应听取分管(联系)校领导的意见,参加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的人数不少于20人;拟任岗位为中层副职的,参加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的人数不少于15人。

第二十七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书面听取纪委(监察处)意见。考察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需征求党委统战部门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征求意见等情况;

(四)“四必核”核查情况。

第二十九条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学校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并注意保密,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七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在讨论决定或决定呈报前,根据岗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学校干部选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充分酝酿,征求分管领导和联系校领导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对拟越级提拔的人选,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或党委组织部部长逐个介绍干部岗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四条学校纪委专职副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校级群团组织正副职等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拟任职的干部,在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应报上级批准,批准后任用,涉及提任的应进行任前公示。

第八章任职

第三十五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学校校园网进行任前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照片,主要学习经历和任职情况,拟任职务等。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从发布公示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计算。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六条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中层干部,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从学校党委研究决定之日起计算。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的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七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派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由学校纪委负责人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第三十八条实行中层干部职务任期制度。每个任期为三年。中层干部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任满一个任期。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确因有重要工作尚未完成、暂无其他人可以接替、需由本人继续办理等工作特殊需要的,且中层干部政治过硬、业务精湛、实绩突出、身心健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中层干部任职时间从学校党委研究决定之日起计算。按有关章程或规定选举产生的干部,任职时间从当选之日起计算。从下一个月起享受所任职岗位或职级的待遇。

第三十九条宣布任职决定。学校任职通知下发后,中层正职的任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陪同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分管(联系)该部门(学院)校领导宣布;中层副职的任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陪同分管(联系)该部门(学院)校领导宣布。

第四十条实行中层干部离任交接制度。干部在办理调动、免职、辞职等手续前,党委组织部召集离任、接任干部双方,办理离任交接手续,并填写《干部离任交接单》。工作交接,一般应在宣布任职后一周内完成。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一条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它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一般应交流任职,达到三个任期必须交流任职。交流的重点是管人、财、物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因工作特殊需要和专业技术性强的岗位可适当放宽。

(三)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到任。跨学校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四)加大干部交流统筹,逐步形成机关与学院、党务与行政之间的干部交流换岗制度。同时应积极推荐校内干部参加校外交流和挂职锻炼。

第四十二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或者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三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四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在政治上存在问题,不适宜担任中层干部的;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三)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四)因学术不端行为、学术道德作风存在问题受到查处,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六)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七)因个人需要出国学习、进修等超过一年的;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五条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有关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中层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一章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严格执行以上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九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第五十条加强对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重点监督干部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组织生活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等情况。

第五十一条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重点监督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决策、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等情况,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

第五十二条加强对作风和廉洁的监督,重点监督干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新修订的实施细则精神、密切联系群众、提升道德品质、坚持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五十三条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度。

(一)校党委组织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违纪的干部任免事项。

(二)实行党委组织部与纪委(监察处)、人事处、审计处、信访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经常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三)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理工大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上理工委〔2016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