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二级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10-16浏览次数:1403

上海理工大学二级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

上理工委2018108

第一条为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机制,建设优化、精干、高效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规定,在参照执行《上海理工大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学院、各职能部门(以下统称二级单位)内设管理岗位的正、副科级干部及各学院学生事务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职能部门内设专业技术岗位的负责人选拔任用。各学院团委书记候选人提名人选产生适用本细则。各学院内设业务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二级单位所在党组织(以下简称二级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内设岗位负责人选拔、任用的具体工作和日常管理,党委组织部履行内设岗位负责人选拔、任用、管理的宏观指导和审核把关职责。

第四条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岗位职数内进行。岗位名称应科学规范,保持相对固定,名称调整应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选拔任用工作坚持推行校内公开选任制度。提拔任用,可在不同岗位系列中进行。平级调任,在同一岗位系列中进行。

第六条担任科级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和《上海市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一定管理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职业操守。

(四)掌握办公自动化和公文写作的相关知识,并具有实际运用能力。

第七条提拔任用科级干部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进校工作一年以上。提任正科级的,必须在通过学校组织的首聘期考核后进行。

(三)以管理岗位行政职务职级作为资格的,提任副科级,应在学校科员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正科级,应在学校副科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以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作为资格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其中:提任副科级,一般应当已经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提任正科级,一般应当已经受聘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三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提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负责人,一般应当已经受聘担任三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提任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学生事务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专职组织员、学院团委书记候选人提名人选的,应是中共党员。

第八条进校工作前,有校外工作经历的,在竞聘与其原工作内容相关的内设岗位时,校外任职经历可作为当前岗位职务层次的参考,必要时,可请校外工作单位提供书面说明。同时,二级党组织必须要对其校外工作内容与竞聘岗位的相关性做出评价。属政策性安排的,且在原单位担任管理岗位实职的,可根据空岗情况,按原单位职务层次参加竞聘。

第九条科级干部一般不破格提拔任用,如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别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但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的资格要求。具体操作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调整岗位。

第十条选拔任用工作按以下程序:

(一)酝酿沟通。岗位所在二级单位分别与人事处确认人员编制情况、与党委组织部确认岗位职数情况,确认同意后,形成书面方案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二)公布岗位。岗位所在二级党组织在全校范围内公布空缺内设岗位的具体职务名称、职务级别、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选任程序等(岗位所在单位人员编制已满的,由二级党组织在本单位公布)。

(三)个人应聘。符合条件的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报名表并交岗位所在二级党组织。应聘方式既可以是个人自愿报名,也可以是组织约聘履行个人应聘手续。一般实际应聘的人数,应多于任职的岗位数。(岗位所在单位人员编制已满的,也可同时通过本单位内部民主推荐产生人选)。

(四)资格审查。岗位所在二级党组织根据任职条件对应聘人员情况进行审查。同时,以书面形式听取纪委(监察处)对应聘人员的廉政情况意见。还必须对应聘人选的档案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三龄两历一身份。通过资格审查的人选如不足两人,由岗位所在二级党组织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提名人选。

(五)面试答辩。岗位所在二级党组织负责召集面试答辩会,评委由5人以上组成,必须有本单位一线教工参加,可以选择学校其他单位的有关同志参加。

(六)确定考察对象。岗位所在二级党组织召开党组织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与应聘人选所在二级单位沟通确认后在党委组织部及本单位网站发布考察预告。

(七)组织考察。岗位所在二级党组织实施对考察对象进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考察。考察应在发布考察预告三天后进行。考察应包括个别访谈情况、近两年的年度考核情况、所在部门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的意见,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考察必须形成书面评价材料。

(八)讨论决定与任前公示。岗位所在二级党组织召开党组织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并在任职前进行任前公示,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从发布公示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计算。任前公示样式参照中层干部操作。对在任前公示中反映出的问题,要认真调查。调查核实确有问题者及不适合任职者,要重新考虑任职人选。

(九)任职。岗位所在二级党组织将干部任免材料报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统一发文任命。对新提任的,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由岗位所在二级党组织负责组织试用期考察,并报党委组织部办理正式发文任免手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任职时间从试用期开始之日算起。考察未通过的,取消其任职。

第十一条平级调任的,需履行第十条第(一)、(四)、(五)、(八)、(九)规定的程序。跨单位选拔任用的,在讨论决定前,岗位和人选所在二级单位需协商一致。

在同一岗位从副科提任正科且岗位职责没有发生变化的,须对岗位建议人选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经岗位所在二级党组织召开党组织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候选人并履行上述第十条中第五至九款程序。同一岗位系列平级调任的,在任命前一般不进行组织考察。各学院学生事务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团委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在讨论决定后,还须征求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的意见。

第十二条实行交流任职和任职回避制度,具体参照《上海理工大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科级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具体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海理工大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二级学院党组织在科级干部选任工作开展的当年,要进行干部选任工作的“一报告两评议”。要认真做好科级干部及内设管理、业务机构、党支部书记选拔任用工作材料的归档。各学院内设业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各党支部书记的任免要及时向党委组织部备案,作为干部管理工作经历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理工大学二级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上理工委〔201731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未尽之处,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上海市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理工大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