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在前期开展岗位设置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学校岗位设置工作进入常态化管理,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学校在册在岗的事业编制教职工适用本办法。本实施办法涉及校级领导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原则
1、按需设岗。以建设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理工科大学为目标,围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主要任务,科学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和结构比例,明确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
2、科学高效。根据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力度,提高管理人员服务管理能力,建设高素质工勤技能队伍,实现提高工作效率,优化人员结构的目标。
3、动态调整。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内,根据办学实际对各级各类岗位进行动态管理和适时调整,确保岗位设置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
4、依法管理。根据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和核准的岗位设置运转方案,依法依规实施岗位设置、核定岗位空缺额度、择优聘任各级各类人员。
三、岗位总量、分类及其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根据上海市编制委员会核定的我校教职工编制数,结合学校的发展和实际需要,确定每年聘任的基本岗位总量,并据此进行定编定岗。
资产经营公司和后勤发展中心下属事业编制人员暂不列入基本岗位;由学校根据人员实聘岗位的工作性质,单独核定相应岗位数。
(二)岗位类别及其比例
学校基本岗位分为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我校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是教学、科研和实验教师岗位,简称“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系指图书资料、档案、会计、审计、卫生等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各类岗位结构比例见下表:
岗位名称 | 管理岗位 | 专业技术岗位 80% | 工勤技能岗位 | |
教师 | 其他专技 | |||
百分比 | 16% | 72% | 8% | 4% |
(三)岗位等级及其结构比例
1、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按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级至十级职员岗位。
(1)六级职员及以上职员岗位数量控制在管理岗位总量的35%,其中五、六级职员按2:3配置。三、四级职员岗位职数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决定;
(2)七、八级职员岗位占管理岗位的50%,按2:3配置;
(3)九、十级职员岗位占管理岗位的15%,95%为九级职员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分别对应正高级至初初级。我校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控制比例为10:35:45:10。
(1)正高级岗位: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
(2)副高级岗位: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
(3)中级岗位:八、九、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
(4)初级岗位: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十三级为员级(初初级);
教师岗位设置一级至十二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四至十三级。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分别对应一级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工勤技能一、二级岗位数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
(2)三级岗位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0%左右;四级岗位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45%左右。
4、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根据学校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分为上海市批准和学校批准两大类,属于学校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四、岗位聘用
(一)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2、具有良好的品行、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
4、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并完成岗位职责,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5、具有一定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6、任现职以来历次聘期(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二)管理岗位的聘用
1、以任职资历、工作能力、现实表现为主要依据,同等情况下综合考虑工作年限和校龄。
2、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职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的文件精神,学校遵循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在确需兼任的五级及以上职员(含少量六级职员)岗位中聘用“双肩挑”人员,双肩挑岗位同时占用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3、管理五级职员及以下岗位的任职条件由学校统一制订。(详见附件一)。
(三)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
1、为有利于提升办学综合实力,切实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学校以任职资历、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学历学位、工作表现为主要依据,同等情况下综合考虑工作年限和校龄,统一制订二级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详见附件二)。
2、对八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制订指导性意见(详见附件二),由各二级管理部门、教学辅助部门等根据部门特点和工作要求补充制订具体任职要求。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
按照“缺岗聘用、择优上岗”的原则,申请人须具备岗位所需的技能条件和能力,在下一职级任职5年及以上,且已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应工勤等级考评并取得任职资格。
(五)学校将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和要求对各级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进行适时调整。
五、聘用组织机构
1、成立校“管理岗位聘任委员会”,负责管理人员岗位聘用的审定。校长、党委书记任主任,分管人事的副校长、分管组织的副书记任副主任,成员由校领导、人事和组织部门负责人组成。
2、成立校“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的审定。校长任主任,分管人事副校长任副主任,成员由校长、分管人事副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相关职能部处负责人等组成。
3、成立校“管理岗位聘任评议委员会”,负责管理人员岗位聘用的评议。校长、书记任主任,分管人事副校长、分管组织副书记任副主任,成员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党委(党总支)领导代表等组成。
4、成立校“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评议委员会”,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的评议。校长任主任,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分管人事副校长任副主任,成员由教授代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5、成立校“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全校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聘用工作的具体实施。分管人事副校长、分管组织副书记任组长,人事处处长、组织部部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科技处、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6、各学院(部)、机关分党委、图文总支(以下简称“各部门”)成立“岗位聘任小组”,负责各部门人员的推荐及聘用工作。小组成员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专家、教师、管理人员及工会代表组成。
六、聘用程序
学校每年上半年开展一次岗位等级晋升工作(二级专业技术岗位根据上海市统一部署每两年聘任一次)。拟申请各类岗位晋级的人员可根据学校公布的空岗数,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和评聘。
1、学校及各部门公布拟聘的各级各类岗位和任职条件;
2、本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下载和填写“岗位应聘表”;
3、各类人员聘用程序
(1)管理岗位:由各部门按学校公布的空岗数,根据申请条件进行资格初审,符合基本条件的予以推荐并排名,交人事处汇总,经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资格审核后,由校管理岗位聘任评议委员会提出拟聘名单。
(2)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和五、六级岗位由各部门按学校公布的空岗数,根据评聘条件进行资格初审,符合基本条件的予以推荐并排名,交人事处汇总,经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审核后,由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评议委员会提出拟聘名单;八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由各部门根据结构比例负责评聘,结果报人事处审核后备案。
(3)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各级岗位由学校按结构比例统一调控,各部门根据学校缺岗数及申请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由人事处组织评审后予以聘任。
4、各级各类岗位拟聘任人员公示一周。
5、校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审定聘任人员。其中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报市教委、市人社局批准后予以聘任。
七、投诉、申诉及其受理
1、学校成立“岗位聘任投(申)诉受理委员会”,校纪委书记任主任,成员由纪委、校办、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与投(申)诉人非同一部门的干部、教师代表组成。纪委负责日常事务。
2、 教职工及应聘者有权对学校各级聘任组织的人员组成、聘任程序、聘任决定进行公开的监督,有权提出投(申)诉。投(申)诉一般在聘任工作进行中或公示期间提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
3、“校投(申)诉受理委员会”受理投(申)诉后,负责对事实展开调查,向聘任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向投(申)诉人反馈意见。委员会有责任为投(申)诉人保守秘密,投(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侵犯,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
八、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