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16浏览次数:1601

上海理工大学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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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人员招聘工作,确保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200945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工作原则

1.公开招聘是指校内各部门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法,面向社会的选人用人的行为。学校新进教师、其他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岗位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2.学校公开招聘人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等条件择优聘用。

二、招聘计划制订

1.学校根据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目标,师资队伍及岗位编制情况,每年发布下一年度人才引进计划指南。

2.各有关学院、部门根据人才队伍建设需求与紧缺度,制订下一年度人员引进计划,明确招聘岗位、职数及具体条件。

3.人事处汇总各学院、部门人员需求计划,经学校同意后,将学校年度招聘计划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

三、招聘信息公开发布

学校人员招聘信息通过校人事人才网及社会有资质的人才网站、报刊杂志等渠道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内容包含学校简介,招聘岗位、职数、条件,应聘办法及联系方式,不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资格、技能、身体等条件的人员均可应聘。

四、招聘组织机构

1.学院(部)教师招聘考核工作组: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相关学科专业带头人、教授代表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成员组成名单每年报人事部门备案。

2.管理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招聘考核由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经集体讨论后向学校推荐。

3.校招聘考核专家组:分管人事副校长任组长,成员根据每次面试涉及的学科专业及人员性质,从专家库中抽取5-9人组成。专家库专家按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专技人才建设分成两类,由校领导、各学院、部门负责人及教授代表组成。

4.校招聘工作投、申诉督查组:校纪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纪委、工会或教代会代表等组成,负责受理、调查招聘工作中反映的违规、违纪等相关问题。

五、考核考察程序

学校人事和用人部门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在核准的进人计划内遵循“公开竞聘、择优聘任、宁缺毋滥”的原则,规范流程,严格把关,确保人才质量。

(一)教学、科研人员面试考核

1.部门面试。学院(部)招聘考核工作组通过面试形式对应聘者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考察论证;通过试讲对应聘者的语言表达、板书、教学设计、教学方法等教学技能进行考察(试讲环节必须会同教务部门共同组织进行);结合学术交流及岗位实践等方式对应聘者进行综合素质考核。确定的拟录用人选及有关应聘材料、审批材料及岗位工作协议书(草案)报送至学校人事部门。

2.学校面试。人事部门负责对拟录用人选进行材料汇总和资格审核,并组织校招聘考核专家组会议,重点考察拟录用人选的业务能力、岗位适应能力及发展潜力,综合各方面评价指标进行打分,确定最后录用名单。

3.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大高水平、高素质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拟引进教师,原则上可简化校招聘考核专家组面试程序:

1)经论证符合沪江领军人才或骨干教师条件的;

2)具有博士学历学位,国内名校、名师、名专业(学科排名前10%)毕业生或有一年以上海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和企业工作学习经历的回国人员,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收录3篇以上,学院(部)试讲评价优良者。

(二)其他人员面试考核

1.部门成立招聘考核工作组,对应聘人员语言表达、书写能力、岗位胜任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考察论证,按招聘职数的2倍确定拟录用人选并将应聘材料及审批材料报送人事部门。党政管理、辅导员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拟聘人员原则上应有36个月的岗位见习,由录用部门给出岗位见习考察意见。

2.学校招聘考核专家组对拟录用人选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含笔试、面试答辩、见习考察等,综合各项考核成绩,确定最后录用名单。

3.师资博士后的招聘录用按上级及学校专门政策执行。

(三)考察体检

学校对拟录用人员的心理测试、身体检查结果等进行考察。

六、审批录用程序

1.学校对拟引进录用人员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2.公示结束无异议者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批复。

3.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七、招聘、录用工作的注意事项及纪律

1.在招聘、录用工作中,用人部门要注重对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心理素质、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发展潜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严把进人质量关。

2.除引进的高端人才配偶和符合教师岗位任职条件的配偶,经规定的考核考察程序合格可以录用外。其他与在校教职工(含大学系统内医专、版专)有直系亲属、姻亲、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原则上不予录用,有关当事人应主动回避。

3.应聘者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相关材料,如实反映个人情况,凡发现有不诚信、造假或隐瞒事实情况的立即终止其应聘程序,已签订用人协议或聘用合同的予以解除。

4.招聘考核组成员应严格纪律,认真参加考核工作,依据学校人才招聘标准给予应聘者客观、公正的评价;招聘考核各环节的论证结论应认真记录在案。

八、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