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体育专项奖学金条例 上理工〔2010〕30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通知》的精神,积极支持学生参加上海市学生阳光体育大联赛和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会,促进学校群体活动的开展,达到全面增强学生体质的目的,鼓励多出体育人才,创造优异的运动成绩,为学校争取荣誉,特制定《上海理工大学体育专项奖学金条例》。 一、享受体育奖学金者,须是本校全日制本科和高职的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纪守法,认真履行大学生守则,勤奋学习,运动成绩优秀。 二、体育专项奖学金的等级 一等奖:每人每学年800元 二等奖:每人每学年600元 三等奖:每人每学年400元 四等奖:每人每学年200元 三、享受体育专项奖学金的条件 (一)在上海市学生阳光体育大联赛或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会中获得集体项目或个人项目第一名,享受体育专项奖学金一等奖。 (二)在上海市学生阳光体育大联赛或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会中获得集体项目或个人项目第二名,享受体育专项奖学金二等奖。 (三)在上海市学生阳光体育大联赛或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会中获得集体项目或个人项目第三名,享受体育专项奖学金三等奖。 (四)学生兼项目参加比赛(包括田径比赛兼项目)的,则以参加比赛项目最好名次享受体育专项奖学金,不重复享受。 (五)单项比赛项目以个人名次成绩申请体育专项奖学金,团体总分名次不作为评定条件。(如:田径、游泳、长跑等) (六)集体项目如按一等奖、二等奖等取名次的,获得一等奖名次享受体育专项奖学金四等奖。(如:健美操、武术操等) (七)参赛人数超过20人及以上的其他群体竞赛项目,获得第一名或一等奖名次的,享受体育专项奖学金四等奖。 四、体育专项奖学金获得者如学业成绩优秀,符合享受学校奖学金条件的,仍可享受其他奖学金。体育专项奖学金享受期限以年度计算,按运动员取得的体育竞赛成绩进行评定。体育专项奖学金以上海市市级及以上各类学生阳光体育竞赛取得的成绩为依据进行评定。 五、凡受行政处分,有考试作弊行为,不得享受体育专项奖学金。 六、体育专项奖学金纳入学校奖学金。 七、体育专项奖学金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体育教学部核实,经学生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在评选体育奖学金时,应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地把符合条件的学生运动员评选出来,并教育运动员珍惜荣誉。运动员申报体育奖学金须填写体育专项奖学金登记表。 八、本条例于批准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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