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16浏览次数:1470

上海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上理工20152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校科研管理水平,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学校科学研究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367号 )等国家和地方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研究是学校的重要职能,学校高度重视科研事业的发展,统筹协调资源,积极调动和保护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鼓励广大科研人员为创新型国家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作出重要贡献。

第三条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主体,学校科研、财务、资产、档案、纪检监察和审计等职能部门分工承担科研项目的管理职责: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组织申请和项目(合同)管理,负责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审核;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学术规范要求和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对科研项目的审计、监督等管理;资产设备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研究中生成的固定资产登记、使用和开放共享等管理;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结题后科研项目档案的接收、整理、查阅等管理。

第四条学院(部)等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活动单位,配合学校职能部门组织管理科研项目,并承担监管责任。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研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项目负责人要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科研项目分类

第六条按项目性质,学校将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国防军工科研项目和校内科研项目四大类管理。经费来源性质为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属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来源性质为社会资金的,属于横向科研项目;涉及军工保密的,属于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经费由学校财政支持的,属于校内科研项目。

第七条纵向科研项目分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其他纵向项目。具体分类按《上海理工大学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级别分类表(未含军工科研项目)》执行。纵向科研项目具体按照《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管理。

第八条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学校受企事业单位及自然人委托承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非政府间的国际合作项目一般视作横向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具体按照《上海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管理。

第九条对于涉及军工秘密的科研项目,统一纳入国防科研任务管理,按照《上海理工大学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管理》管理,具体分类按照《上海理工大学国防军工科研项目(课题)级别分类表》管理;

第十条校内科研项目,是指由学校财政资金资助的各类培育、配套项目,具体管理按照各类校内科研项目具体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章 科研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学校科研积极面向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发挥多学科融合优势,集成校内外优质科研资源,积极申报各类各级科研计划项目。学校鼓励科研人员结合自身优势,积极多渠道高质量申请承接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对于与校外科研单位合作申请,学校与合作单位须签订相应的科研合作协议,协议书中须明确任务来源、研究内容分工、经费概算、研究目标等。科研合作协议须经相关院系和科研管理部门的审核。

第十三条横向科技项目须按照国家科技部及上海市统一监制的标准技术合同文本签订合同,横向社科项目须按照项目委托单位要求或学校规定文本签订合同。合同的审查采取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两级审查制,必要时须经学校聘任的专业律师审查。

第十四条学校各类各级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科研经费一律进入学校指定账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办法和项目任务书(合同)的预算批复。有关科研经费的管理按照《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上海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等执行。

第四章 科研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一经批复,项目研究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应根据相关管理要求按时履行相关程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所在院(部)须加强项目研究过程中的服务、管理、监督,确保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十六条如因履行条件发生变化,造成不能履约,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所在院系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商定解决办法。因不可抗拒或失去研究价值等因素确需终止科研项目计划的,纵向科研项目应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终止。横向科研项目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主持科研项目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报告,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后,报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征得项目委托方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对于涉及技术、商业秘密的民口项目,应签订保密协议,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涉密监管。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按照《上海理工大学外协科研合同管理办法》管理。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五章 科研项目结项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所在院系及时组织、监督项目负责人认真做好课题验收工作,确保项目按期、按质通过验收。确因主观原因未能按期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纵向项目收到上级管理部门的结题批复,并将项目所有文档送学校档案馆归档后,视为结题;横向项目任务完成后,根据委托方出具的有效验收报告或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报告,即视为结题。纵向项目结题后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办理经费结帐手续。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形成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除另有约定外,由学校所有,项目承担人依法享有署名权、取得荣誉权,和成果实施产生效益后的分配权。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应重视科研资料档案管理,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好原始记录的保存,项目完成后将科研资料、文件进行归档,确保科研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与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或地方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学校科技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