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国家级奖励支持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16浏览次数:725

上海理工大学国家级奖励支持计划管理办法

上理工201372

第一章资助范围

一、学校拟每年选拔若干项成果作为学校重点资助、培育推荐申报国家级奖励支持计划的项目。

二、学校拟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奖励申报省部级以上的科技奖并已通过初审合格的项目和资助具有申报各类科技奖条件的项目验收。

三、凡学校从事科学研究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并有副高职称以上或承担过国家级项目的人员均可申请本资助。

  四、培育推荐申报国家级奖励支持计划的受资助科研成果包括:论文类、著作(译著)类、科研成果转让类、授权专利类等。申报的科研成果必须是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参加单位。申报奖励类别由科研处根据相应奖励的具体要求在申报时另行通知。

  论文类是指在国内外正式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正式出版的论文。

  著作类是指在国内外正式出版机构出版的专著、编著、教材、译著等著作。

  科研成果转化类是指从事科学研究的教师和科研人员自主研制、开发的产品向企业进行的成果转化,包括新产品、新工艺、软件产品的转让。

  授权专利类是指从事科学研究的教师和科研人员的职务发明,专利发明者为个人,上海理工大学为第一知识产权单位(专利权人)

  科研成果审定时,论文、著作以原件为依据,奖励以证书或颁发文件为依据,项目以合同书和鉴定(验收)证书为依据,经济效益以财务决算表为依据。

第二章申报程序

五、申报人员将符合条件的科研成果送所在学院登记并组织初评,初评合格后由所在学院将汇总表送科技处,科技处负责资格审查。在进行科研成果登记时应附相应成果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无法提交原件的,经科技处核实同意后,可以提交成果副本。

六、提出拟申报国家级奖励支持计划的科研成果,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科技处。

七、科技处组织市内外有关专家评审。通过评审的申报项目报校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八、拟申报的申报项目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资助标准和经费的使用

九、通过学校评审的申报培育推荐申报国家级奖励支持计划项目,每个申报项目学校给予一定的专项资助经费。学校作为第一、二、三及其它单位的申报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专项资助经费。

十、通过省部级以上初审合格的各类科技奖项目,每个项目学校给予5000元的专项资助经费,每年通过学校评审最多资助20个项目。若没有获得该专项经费资助,但当年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奖项,则在第二年给予后补资助。学校作为合作单位的申报项目,暂不给予资助。

十一、通过上级批准的或学校认可的验收项目,每个项目学校给予10000元的专项资助经费,每年通过学校评审资助1516项。若没有获得该专项经费资助,但当年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奖项,则在第二年给予后补资助。每人每年只能申请一次此项资助。

十二、专项资助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科技处统一管理,不另设各项经费卡。

十三、申报上海理工大学国家级奖励支持计划项目专项资助经费,可以用于:科研经费(科研项目启动费、小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图书资料、著作及论文版面费和专利申请费等)、学术交流和培训基金、申报和验收工作费(印刷、差旅、交通费、专家咨询费和成果查询费)。

十四、申报省部级以上的科技奖并已通过初审合格的项目和资助具有申报各类科技奖条件的项目资助经费,可以用于申报和验收工作时的印刷、差旅、交通费、专家咨询费和成果查询费等费用。

十五、科技处将督查项目负责人的专项经费使用情况,以保证经费的有效使用和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十六、受资助项目的基本条件和考核目标详见附件1《上海理工大学国家级奖励支持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附则

十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上海理工大学国家级奖励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科技处[2012]2号)文废止。

十八、本办法自2012215日起执行3年,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