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16浏览次数:1211

上海理工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上理工20152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上海理工大学信息化建设发展,加强上海理工大学信息化建设宏观规划,规范管理上海理工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保证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化建设项目内容主要指由上海理工大学财政经费列支,建设经费在5万人民币以上(含5万人民币),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基础建设项目。即信息网络建设项目、信息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和信息资源开发项目。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重点项目主要指根据上海理工大学信息化发展需要,由国家、部(市)委办统筹实施的项目。一般项目主要指学校及学院、部(处)根据本部门信息化发展需要而实施的项目。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由上海理工大学信息化办公室、规划发展处、财务处、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监察处组成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审核全校信息化建设项目工作。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制定信息化发展纲要、规划、项目指南,协调、指导、监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明确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管理负责人,制定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组织本部门申报信息化建设项目,代表项目单位监督、管理项目的执行。

第六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按项目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应是信息化建设项目承担部门的在职人员,具体落实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任务。

第七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程序是:项目单位申报的重点项目,由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小组以适当方式组织专家论证,并将论证后的项目考虑财力可能,按轻重缓急纳入项目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按项目预算程序上报财务处;项目单位申报的一般项目,根据项目大小,由信息化办公室自行或以适当方式组织专家论证,并将论证后的项目考虑财力可能,按轻重缓急纳入项目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按项目预算程序上报财务处,待预算经学校批准后,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为避免功能重复以及信息孤岛等,项目建设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数据共享规章制度《上海理工大学信息系统数据共享管理办法》。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对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第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购置费、软件开发购置费、网络工程建设费、数字资源建设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七类:

()设备购置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费用,其中从国外购进的设备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

()软件开发购置费:是指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数据库软件、中间件等与项目相关的软件开发和购置费用。

()网络工程建设费:是指综合布线、机房建设、光纤建设、系统集成等费用。

()数字资源建设费:是指数据的加工、采集和购置等费用。

()会议费:在信息化建设项目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信息化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差旅费:在信息化建设项目开发过程中,开展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家咨询费:在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将维持信息化建设项目经常性开支纳入基本支出预算。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运行维护费(包括耗材采购、维修费用、升级和服务费用、互联网接入费用等)、人员劳务费、培训费、管理费等应由学校日常经费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应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外包工程使用经费额度符合招标标准的,按国家和上海理工大学有关工程招标的规定实行工程招标。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单位有义务接受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单位有义务接受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由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小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一般项目由信息化办公室进行验收初审,验收初审应注重检查项目数据共享情况。

第十六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程序是:在项目执行期限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信息化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由信息化办公室对一般项目提供的验收材料进行核准并进行验收初审;对重点项目提供的验收材料进行核准,由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小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一般采取会议验收的方式,专家组由35人组成,项目单位参加验收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专家组验收应注重对项目的整体建设水平和应用绩效进行评价,须给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十九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后30天之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未能通过验收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半年之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项目实施信誉不好的项目负责人,学校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缴资助经费,并在二至五年内不再接受其项目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论证、实施和管理中凡涉及国家科技保密、知识产权和科技档案管理等问题,按国家和上海理工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形成的信息化基础设施成果,项目单位应对全校单位开放。

第二十三条 项目成果在通过书籍、刊物,网络、影视及其他媒体形式所进行的传播时须注明“上海理工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专项经费资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5 11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