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10-16浏览次数:721

上海理工大学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防火安全工作以江泽民同志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为指导思想。贯彻消防法确定的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学校实行校、院(系、部、处)、教研室(办公室、中心)三级防火责任制。

学校领导统一负责全校的防火安全工作,校保卫部(处)作为职能部门对全校的防火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院(系、部、处)应当组织、督促本辖区内的部门和个人做好防火安全工作,落实责任制;

教研室(办公室、中心)应具体负责做好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督促教职工将各项防火职责落实到实处。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和报告火警并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 防火职责

第五条学校校长、书记对学校防火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保卫部(处)贯彻落实学校各项防火措施。校防火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消防工作的领导,确定三级防火责任人;

(二)加强对师生员工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校干部、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组织制订学校防火安全规章制度,落实专项消防安全经费;

(四)组织开展防火安全监督检查、评比和表彰,推动学校防火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第六条保卫部(处)的专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具体负责校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机关的文件精神,遵守法纪,严格执法。定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消除火灾隐患;

(二)根据校情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的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较大的单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督促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

(三)利用多种形式,向师生宣传消防法规、常识和学校防火安全规定;指导义务消防队员的业务训练和辅导学生消防协会开展消防活动;指导教职工开展消防活动;

(四)协助消防部门查处火灾事故;

(五)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器材的维修保养。

第七条各院系、各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本单位防火安全制度,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

(二)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师生员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师生的防火意识;

(三)结合本单位的情况,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落实专人做好本单位范围内大楼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保护工作,应定期请专业人员对防火报警喷淋系统进行测试。发现有失灵的报警系统或有拆除、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等情况,要立即报告校保卫部(处)。

第八条各教研室(办公室、中心)的负责人是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员,并对每间办公室落实一名安全员;

(二)将防火工作融入到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落实各项防火安全规定,制定具体的防火措施;

(三)将有机溶液及危险物品的管理或大件电器设备、煤气等安全管理,落实到人;

(四)经常检查与积极排除本部门的消防隐患,对于一时不能消除的隐患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

第九条防火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防火安全职责:

(一)实行下班前安全巡查制度,由本部门人员轮流担任安全员,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建立防火档案,落实岗位安全职责;

(三)制定应急疏散措施。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条凡新建工程动工之前,需将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各单位进行内装修前,应当将其修缮项目的有关资料送保卫部(处)审核。内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保卫部(处)消防验收;任何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校保卫部门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均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建筑物重新装修改建时,一般不应改动该建筑物的消防装置。若必须改动,则由负责装修改建的工程单位承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消防设计,须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才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需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内装修、装饰应根据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并按消防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 各单位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改变原有建筑物用途,应当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并经校保卫部(处)或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凡在教学、科研、生产实习等工作中使用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或者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都必须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使用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腐蚀品等物品的,要做到少量领取和少量存放。实验室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当选择合适的容器,存放在安全的地方,有专人管理,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器具。

第十六条 禁止将个人交通工具的油料及其它易燃物品,储存于办公室、教研室等工作场所;

禁止将性质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混存于同一地方,使用单位应根据所保存的数量,采取分类或隔离、隔开的储存方式。

第十七条禁止将实验中有机溶液、腐蚀性液体和放射性液体的废液直接排放在下水管道内。有机溶液、腐蚀性液体和放射性液体的废液必须盛于专门容器内,置放在指定地点,统一回收处理。

第十八条禁止在施工中违章动用明火,确需在人员较多且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动用明火作业的,必须事先向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并且作业时现场要有专人监护;

禁止气焊时将乙炔钢瓶、氧气钢瓶并排摆放于同一位置,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严格控制在民用冰箱内存放挥发性易燃液体浸泡的实验标本,防止易燃气体在冰箱内聚集,遇继电器火花引起燃烧爆炸。

第二十条禁止在集体宿舍、办公室及其他工作场所使用热得快、电炉等大功率的电加热器烧煮食物;

禁止用取暖器烘衣物;

禁止在宿舍、办公室等场所焚烧废品;

禁止学生寝室内私拉电线、使用床头灯和点蜡烛搞活动及照明;

禁止堵塞大楼通道、消防楼梯;

禁止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确需燃放的必须经校保卫部门审批,在指定的区域燃放。

第二十一条严禁将大楼内低压配电间当作仓库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他物品。

各单位在添置大型电器设备时,要考虑电源线路负载程度,必要时需做好线路改造,防止线路超负荷发热起火。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三条凡举办大型集会、讲座、舞会、文艺晚会等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和应急疏散措施,凡人员超过会场限定人数的或室外活动在400人以上的应向保卫部门报告,经保卫部(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独立使用的大楼要安排安全值班人员。

装有防火报警系统装置的单位,应安排专人(经过培训)担任夜间安全值班。

第四章 火灾处置

第二十五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迅速报警,可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或保卫处报急电话“55276080”。在消防队或保卫处未到达火灾现场前,有关单位应当先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初始火灾。

第二十六条校保卫部门接警后,应立即赶赴火场,迅速组织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维持秩序和现场访问,同时将火灾情况报告学校领导。灭火后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火灾发生单位有责任配合保卫部门、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进行分析鉴定,并写出情况报告,保卫部(处)、校安全办要会同火灾发生单位写出火灾事故综合报告报学校和上级主管机关。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对各单位评比精神文明单位的考核范围,对在防火安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防火安全责任人在防火安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的,违反上海市有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操作规定的,违反电器产品、燃器用具安装、使用和管路设计等有关消防技术规定的,违反动用明火管理规定的等,凡因上述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将依照学校行政或消防法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人员伤亡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取消其单位当年评选先进与文明单位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