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10-16浏览次数:1101

上海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上理工〔2017123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印发的《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理工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上海理工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学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社团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二条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学期考核等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必须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社团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 我校学生社团工作由中共上海理工大学委员会(下称“校党委”)统一领导,由共青团上海理工大学委员会(下称“校团委”)管理。

第七条 校团委委托上海理工大学学生会社团联合中心(下称“学生会社联”)进行社团成立、年审、变更、注销、指导和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同时,社团享有对学生会社联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学生会社联主任由学生会副主席兼任。


第三章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八条 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规定,不得成立宗教类学生社团。不得成立以地域、民族为特征的学生社团。除经校党委特别批准的外,所有学生群众性组织(含团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社团)均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须按照一定类别向学生会社联进行申请登记,且具备以下条件:

1.挂靠学院或职能部处的社团的宗旨及活动内容应具有相关专业特色;

2.不与学校在册的社团重复,新社团应至少由5名及以上学生联合发起成立,发起人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挂靠学院的社团应由至少5名以上同学发起设立,其中包含该学院学生3名以上,社团的主要干部及财务管理人员均须来自该学院;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5.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经费来源、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筹备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生会社联递交下列材料:社团成立申请表,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指导教师基本情况,社团成立第一学期活动计划和社团发展规划。对于设立挂靠学院或职能部处的社团,发起人应将上述材料,经学院或职能部处审核,报学生会社联备案。社团成立后由学生会社联予以公告。

成立涉外背景的学生社团,除办理规定的登记注册手续外,须经校团委和国际交流处同意,并报校党委批准,在校团委指导下进行。

第十条 学生会社联在收到社团成立申请和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团全体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并将会议记录报送学生会社联,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学生会社联每学期召集2次新社团答辩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并经校团委审核,尽快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一条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社团全称须冠以“上海理工大学XX社团”,挂靠学院或职能部处的社团全称则须冠以“上海理工大学XX学院(XX部处)XX社团”,社团名称须具体、明确,以汉字、英文、数字为形式,不得抽象。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

第十二条 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报学生会社联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会社联对社团实行学期审核制度,并集中进行公示公告社团学期审核情况。

1.学期审核内容包括社团规模、社团成员构成、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情况、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2.对学期审核不合格的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会社联申请变更登记;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学生会社联核准。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会社联将对其进行注销:

1.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相关规定的;

2.已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使命宗旨的;

3.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4.分立、合并的;

5.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6.未进行学期审核的,学期审核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7.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章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 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 社团会员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八条 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经学生会社联批准后产生。社团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十九条 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是本校在职教职工,原则上应具备一定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指导教师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并对社团开展的活动进行审核,校团委和学生会社联每学期对指导老师进行评定考核,并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社团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的,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向学生会社联提出申请,并报送校团委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校外社会机构要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或者社团要成为校外社会机构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须经校党委同意,并报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或上海市学生联合会备案。除特定需要,并经校党委批准的以外,社团不得以企业及任何特定校外机构或个人冠名。

第五章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团举办的活动,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向学生会社联递交申请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开展。社团在校内举办下列活动的,应提前20天向学生会社联申请,并报校团委审批:

1.与校外团体、单位、个人联合举办活动;

2.邀请校内外重要领导出席社团活动或邀请校内外知名学者、教授进行讲座、报告会、峰会、研讨会等活动;

3.举办收费的培训活动;

4.涉及宗教、民族事务问题的活动;

5.预计参与人数超过500人的群体性活动;

6.需申请使用社团发展基金的活动;

7.其他有关学校秩序、声誉的重大活动。

第二十四条 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须经校团委同意,必要时须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或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须经国际交流处同意,必要时须报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五条 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应提前向校团委申请,并报告活动相关情况,应由社团指导教师或校团委教师带队。

第二十六条 社团以社团名义参加校外机构或个人支持举办的活动,须报请校团委批准。涉及到境外机构或个人支持举办的活动,须由校团委会同相关部门会商后决定。原则上不接受成立企业、社会机构在我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

第二十七条 社团要重视网络化建设,对运营的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的要加强管理,根据党委宣传部的要求,社团新媒体平台执行年审制度。注重培养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来自于学校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后报校团委审核,并应写入社团章程。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每学期向学生会社联提交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社团接受校外资金赞助,须经校团委批准。

第七章奖惩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社联每年进行“星级社团”、“优秀社长”、“优秀社员”、“优秀指导教师”等评选活动。对成绩突出的优秀社团及对社团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表彰。

第三十三条 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会社联对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发现社团有应予以停止活动、进行整顿或完全取缔的情形,社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整顿,并报校团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由校团委决定取缔该社团,相关人员涉及违反《上海理工大学纪律处分规定》行为的,则按规定给予处罚。挂靠学院或职能部处的社团违反规定的,学生会社联可以向学院或职能部处通报,由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未在学生会社联登记的学生群众性组织,不得在校内以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一经查实擅自开展活动,学生会社联将责成其停止活动,并报校团委备案。若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屡教不改的,由校团委通报学生负责人、指导教师所在学院或职能部处予以处理,相关人员涉及违反《上海理工大学纪律处分规定》行为的,则按规定给予处罚,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共青团上海理工大学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中英国际学院原则上应当遵守本规定。特殊情况可由中英国际学院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的实施细则进行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原《上海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