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助理岗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8-10-16浏览次数:941

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助理岗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上理工研〔20165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实践能力,特设立研究生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岗位。

第二条 助管承担本科生及研究生教育的辅助管理工作。助管岗位分为固定助管、临时助管两种岗位。固定助管岗位按学期或学年聘任(分别按5个月、10个月计);临时助管岗位按需设置。

第三条 助管岗位设置由人事处、研究生工作部等部门统一安排,人事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助管岗位设置的审核,设岗单位负责助管岗位的日常管理,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统筹协调。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助管岗位包括以下两类:

(一)学生兼职辅导员。由设岗单位报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审批,送人事处备案。

(二)学生行政助理。学生行政助理固定岗位由设岗单位报人事处、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备案。

第五条 固定助管岗位由各单位在每学期或学年末根据需求确定下一学期或学年待聘计划,填写《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设置审批表》(附件1),明确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任职要求、考核方式、所需人数等,经人事处、研究生工作部审批同意后设置。临时助管岗位由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求至少提前一周提出申请,填写《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设置审批表》(附件1),经研究生工作部审批同意后设置。临时助管岗位一般设置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第三章 岗位申请

第六条 满足下列情况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管岗位,优先考虑聘任经济困难学生:

(一)基本学制内非定向就业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二)成绩优良;

(三)无工资收入;

(四)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第七条 研究生申请助管岗位,应填写《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申请表》(附件2)后,直接提交各设岗单位。各设岗单位确定岗位人选后填写《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聘用人员审批表》(附件3),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批备案。一位研究生只能承担一个助管岗位。

第八条 研究生工作部于每学期或学年初发布研究生固定行政助管岗位需求信息。各单位根据本规定遴选并确定助管人选,在新学期或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将遴选结果报研究生工作部。临时助管岗位的申请和聘任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研究生工作部临时进行。

第九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的申请及审批要坚持“公开招聘、公正评审、竞争上岗”的原则。

第四章 岗位津贴

第十条 固定助管岗位津贴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低于800/月•人,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低于600/月•人。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每月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40小时。临时助管岗位津贴标准为15/小时,每月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多于40小时。

第十一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津贴由财务处按月支付。研究生临时助管岗位由设岗部门按月汇总工作量,报研究生工作部核实后支付。如发生人员变动情况,设岗单位应及时通知研究生工作部,避免岗位津贴发放错误。

第五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设岗单位应建立助管岗位培训制度,在明确助管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的基础上,对研究生助管进行培训,确保其完成工作。

第十三条 设岗单位应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要求研究生助管服从管理,认真履行职责,不得随意透露内部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设置固定助管岗位的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制订考核办法,对研究生助管工作进行实时监督、检查,并在每学期工作结束后给予评定。设岗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更加细致的过程考核,即月度或季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档,月度、季度或学期考核不合格者可提前解除聘用。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比例应从严掌握,原则上不超过岗位数的15%。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可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担任固定助管岗位的研究生应认真履行职责。聘期结束时,受聘研究生应填写《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固定助管岗位聘用考核表》(附件4),由设岗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六条 对未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研究生,过程考核不合格者,设岗单位可以即时提出终止该研究生助管岗位的建议,经人事处、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同意后,送财务处备案,即时终止发放该研究生的助管岗位津贴。

第六章 附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