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1-01浏览次数:2717

上海理工大学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上理工委201863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少数民族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教民〔20055号)、《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基础强化班管理办法》(教民〔20101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上海理工大学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预科生在校学习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内从事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第三条学校民族预科教育实行集中学习,统一管理,加强学生道德素质教育,强化文化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为进入本科学习打下良好基础。

第四条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和基础学院负责民族预科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教务处负责民族预科学生的教学计划实施、教育教学管理。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民族预科学生的招生计划、招生录取等工作。保卫部(处)负责民族预科学生的政治稳定、安全管理、舆情研判、户籍管理等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民族预科学生的住宿、餐饮、医疗等工作。

第二章招生录取

第五条民族预科的招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民族预科招生计划为国家指令性定向就业招生计划。

第六条民族预科招生计划由上海市教委直接下达,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要求执行。民族预科招生计划均为理科招生计划。

第七条民族预科招生,按照国家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规定适当降分提档、择优录取。具体降分幅度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民族预科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办理报到手续。

第九条民族预科招生时,一般不确定专业。预科生结业时,根据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状况,由学校提供专业计划。学校根据学生学习情况、行为表现和学生个人的志愿确定专业。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十条按照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录取的民族预科学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证件,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可以延期两周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民族预科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录取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可以取得预科生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修养和治疗后可以继续学习的,经学校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限为一学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十二条民族预科学生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书面提出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恢复健康,学校审查合格,重新办理预科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则取消预科生入学资格。逾期不提交入学申请书及恢复健康的医院证明书,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在预科学习的第二学期开学时,民族预科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日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并持学生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加盖注册章,进行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获批后暂缓注册。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因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经学校同意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预科阶段学习,预科阶段休学只能办理一次,时间为一年。民族预科学生休学、复学和退学事宜手续参照《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上理工〔2017130号)执行。

第四章学制与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民族预科学制为一年。民族预科教育试行学分制。

第十七条民族预科教育的课程设置,按照突出重点、加强基础、兼顾专业的原则,开设大学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课程和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等课程。根据学生可能转入本科专业的学科特点,也可以开设必要的专业基础知识课程或讲座。

第十八条预科培养阶段教学计划由教务处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制定。大学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等课程的教学大纲由开课院系根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统一制定,使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的预科统编教材。其他课程教材由开课院系根据相关管理要求选定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教材由学校统一征订。

第十九条预科学生若学有余力,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在一学期选修12门本科课程,预科结业后,学生在预科期间学习的本科课程成绩合格可转入本科阶段的成绩表,直接记载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条民族预科教育实行考核制度。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修读的课程考核,学期课程考核成绩载入本人档案。

考核按闭卷考试形式进行,课程考核参照《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上理工〔2016157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民族预科学生必须修完预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者,学校发给结业证书。预科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给一次免费补考机会。经补考后仍有3门次及以上门次课程不及格者,认定为未达到结业要求,允许学生申请继续学习一年,学费自理。第二学年仍未达到结业要求的,予以退学,退回生源地。

第二十二条预科结业学生,持上海理工大学预科结业证和录取通知书报到注册,获得本科学籍,随当年本科新生编入录取的相应专业,参加军事训练、入学教育、教学等活动。

第五章学生日常教育管理

第二十三条民族预科学生日常教育管理由学生工作部(处)进行统筹,具体工作由基础学院承担。民族预科学生设一名专职教师为班主任,负责民族预科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学指导、学习纪律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民族预科学生的教育,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国家的民族政策、民族团结为主要内容,教育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学生培养成为政治可靠,有理想、有追求、有担当、有作为、有品质、有修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五条民族预科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学校可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民族预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违反纪律的学生,视其违纪情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和《上海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上理工〔201789号)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民族预科学生请(销)假、离(返)沪需由学生书面申请,其监护人签字同意、学院审核并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同时抄送保卫部(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民族预科学生所持护照等出入境通行证件在入学后应交由学生工作部(处)集中管理,并报保卫部(处)备案。日常如遇使用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情形,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批,学生工作部(处)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同时备案至保卫部(处)。

第二十九条民族预科学生的户籍管理参照《上海市教委关于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外省市生源新生户口迁移的通知》(沪教委学〔200689号)执行。

第六章收费与资助

第三十条民族预科学生在预科阶段的学费、住宿费,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科生学费、住宿费标准收取;民族预科学生转入本科后,其学费仍按照预科生录取当年的相应专业本科生学费标准收取。

第三十一条学校根据国家关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民族预科学生奖、贷、勤、助、补、减等政策和措施的落实,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国家有关政策得到资助。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