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2浏览次数:1729


上海理工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上理工2016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上海市地方公办高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拥有的以货币资金形态存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校长对学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应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在校长领导下,组织制定货币资金内控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对货币资金的安全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四条 货币资金核算岗位设置按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设置现金出纳、银行出纳、审核岗位、复核岗位。

现金出纳岗位负责保管库存现金、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及个人名章,办理现金收支业务的结算;银行出纳负责保管银行支票及其他有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内部收款收据、财务结算专用章、本人名章、网上银行和财政支付平台的key盾,办理非现金货币资金结算和收付业务;银行审核岗位负责每月底及时核对银行存款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处理未达账项;复核岗位负责审核货币资金收支原始凭证,对货币资金的账簿记录和实际金额进行核对,检查银行出纳开出的银行结算票据金额、日期、抬头等要素是否准确无误,银行复核岗位还负责代管经授权的人名银行印鉴章。

第五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制单、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各岗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货币资金,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 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自身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 学校各学院、各部门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各学院、各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向财务处审核人员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和开户行信息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核。审核人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核人应当拒绝受理。对于合格的支付申请填制记账凭证。

(三)支付复核。审核人填制的记账凭证需提交给复核人进行复核,复核人应对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及记账凭证,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

第九条 对于大额资金支付业务,具体参照《上海理工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十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现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限额以下的可以使用现金结算,超过限额的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校内职工工资、校内个人劳务报酬、学生奖助学金和助研津贴等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批量代发,除确需现金的报销业务外,报销给个人的款项也需通过银行批量代发处理。

第十二条 各学院、各部门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必须以会计人员审核签章的记账凭证为依据,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当面点清数额并注意防伪。现金业务办理完毕,应在记账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和个人名章。

第十四条 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擅自挪用,不得存在账外现金。

第十五条  每日终了,出纳人员要盘点库存现金,及时结出现金余额,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账款不符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向科长及分管处长汇报,依据岗位职责进行处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更不得以长款补短款。分管处长应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与账面是否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现金出纳人员工作交接时,须填制“上海理工大学会计移交清单”,写明库存现金票面数额及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交接双方在监交人的监督下清点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核对,并在交接本上注明后,由移交人签名确认。交接完毕,应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共同在移交清册上签字后存档一份,移交人、接收人各执一份。

第四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七条 银行账户由财务处统一集中管理,各学院、各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第十八条 学校各学院、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禁止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第十九条 出纳人员办理银行业务时,必须以记账凭证为依据开具票据,支付票据的收款人名称应与发票名称一致,不得无故变更。业务办理完毕,应在记账凭证附件上加盖“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章,在记账凭证上加盖个人名章。

第二十条 学校原则上不对外开具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开具的,应经过分管货币资金的处长审批同意之后方可办理,且经办人要在支票登记簿和支票存根联上签字方可领取。

第二十一条 银行对账人员应按月及时核对银行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及时清理未达账项。超过两个月的未达账款要督促有关学院、部门的相关人员尽快处理并入账。

第二十二条 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实行三签制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制表人、复核人、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后装订成册归档。

第二十三条 因经办人员工作过错造成学校货币资金损失的,经办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银行出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应在交接清册上注明交接空白票据种类、数量、编号,印鉴的名称,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字后分别保管。同时需要到开户银行办理网银变更手续。

第五章 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贷记凭证、电汇凭证、现金支票、现金缴款单等。

第二十六条 银行票据由银行出纳和银行复核共同申请购买,并由银行出纳认真登记保管,详细登记票据的名称、编号、份数等,分管货币资金的处长应定期抽查银行票据的库存是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 购买票据时要逐一清点检查,查看票据是否完整无损,编号是否连续,如有问题当场更换。领用票据应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八条 银行印章实行专人分别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不得随意使用印章,按规定使用印鉴章的应做好登记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货币资金业务进行检查,并及时记录检查情况。

第三十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库存现金与账面余额是否一致,有无白条抵库、私自挪用现金等情况。

(二)支付款项印章是否由专人分别保管,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三)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四)其他涉及货币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