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2浏览次数:1069




                          

上海理工大学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上理工2016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合《上海市地方公办高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基本建设资金,保证我校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与监督工作,进行建设资金动态追踪分析和绩效评价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算、决算管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专款专用原则

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         效益原则

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学校年度基建大修计划及当年预算的工程项目和经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及上海市财政局批准的基建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基本建设资金。校长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项目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及总会计师负直接责任。学校内部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

(一)对校内基建大修项目按立项金额实行预算拨款管理;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及时、足额用于工程项目建设。

(二)严格按照立项内容金额及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工程款项目付款台帐,根据合同约定认真审查应付工程款项、累计已付款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出付款意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及时掌握工程进度,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第三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

第七条  基本建设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支付。在建设项目立项批复之后,可以支付前期费用;建设项目在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项。

第八条  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施工监理、财务监理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并且符合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和投资控制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九条  在工程价款的支付过程中,校内大修工程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工程进度,基建工程项目进度款由财务(投资)监理审定并出具工作量审核意见(包括审核说明及工程进度款付款明细表)。

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已经具备施工的条件下,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0%

(二)预付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三)凡未签定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一律不得支付或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工程款的名义转移资金。

(四)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根据双方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在未经审计部门审计前,大修项目原则在70%以内计算拨付,基建工程项目原则在80%以内计算拨付,已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主管部门依据经审计部门审计、上海市财政局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确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结算价款,在与施工单位结算和拨付工程价款时,须按合同约定预留工程尾款和质保金,在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条款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未出具前,原则上不允许支付工程价款,若因特殊情况需要付款,视金额大小由项目主管部门依据《上海理工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上理工委〔201414号)规定报请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或学校签批决定。

(六)尾款支付后,项目主管部门需提供工程项目总决算、固定资产增值或固定资产验收单,财务处根据完整资料入账,并在财务系统中关闭该工程项目经费支付功能,不再接受付款申请。若还需追加付款,视金额大小由项目主管部门依据《上海理工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上理工委〔201414号)规定报请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或学校签批决定。

第十条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基本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立项和批准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四章  支付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支付基本建设资金,校内大修工程项目应通过规划处立项,并填写基建(修缮)项目付款确认凭单;发改委立项项目必须同时填写付款审核表,由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确认凭单和审核表上盖章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付款金额审批权限

(一)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负责人必须对每一笔付款审核签字,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财务部门  付款金额5万元以下,由财务基建项目审核人审核签字;5万元(含5万元)以上须经财务处分管处长签字;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须经财务处处长签字;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付款金额由学校总会计师审批。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工程项目的付款进度进行支付,若确需提前支付,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分管校领导和总会计师批准,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重视和加强建设项目财务信息管理,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程建设过程出现下列情况时,项目主管部门应向分管校领导和总会计师报告:

(一)重大质量事故;

(二)较大金额索赔;

(三)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

(四)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

(五)工期延误时间较长;

(六)项目严重超概算;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基本建设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跟踪监督。对违反制度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行为,财务人员应及时提出意见并报告。财务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财务处与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