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财务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2浏览次数:1431


  

上海理工大学财务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上理工20161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校财务信息化建设进程,实现财务信息化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务信息化是指利用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以会计信息化为基础,对财务数据进行收集、传送、处理、存储和管理,全面实现在互联网环境下实行财务预算、核算、统计、决策、监督、信息发布和信息共享等财务管理模式,从而能够进一步实现财务管理信息化。

第三条  财务信息化是学校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以及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财务处在会计信息化基础上,高效有序推进财务信息化建设,提升学校整体的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条  学校财务信息化工作归口财务处和信息化办公室共同管理。财务处负责在学校信息化的总体框架下组织开展全校财务信息化建设工作,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网络信息的专业技术指导和提供校园网络软硬件支持服务。

第五条  财务信息化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一平台、资源共享;突出应用、讲求实效;统一标准、安全可靠的原则,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坚持以学校整体信息规划和工作目标为基础,具有一定的技术前瞻性和可实施性。项目建设与管理过程遵循《上海理工大学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上海理工大学信息系统数据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财务处主管学校财务信息化工作,组织协调和参与学校信息化建设,负责学校财务信息化工作的论证、规划、设计、实施、指导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与信息化办公室联合设立财务信息化管理小组,并配备相应的财务处业务联络员和信息化办公室专业技术联络员,具体负责财务信息化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订财务信息化建设规划;

(二)组织制订财务信息化规章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

(三)负责论证、审核财务信息化建设项目;

(四)推进、检查和监督财务信息化工作执行情况;

(五)组织财务信息化培训工作;

(六)其他财务信息化具体工作等。

 

第三章 软件、硬件和网络

 

第八条  软件与硬件是实现财务信息化的重要物资基础,学校应结合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统筹考虑、全面规划、重点推进、以点带面,投入一定财力,以保证财务信息化正常进行。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务软件,是指财务处使用的,专门用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计算机软件、软件系统或者其功能模块。财务软件具有以下功能:

(一)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直接采集数据;

(二)生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三)对会计资料进行转换、输出、分析、利用;

(四)对人员经费、收入、工薪、税收和缴费进行信息化管理;

(五)为师生员工提供财务网络信息服务;

(六)为学校信息平台和其他业务系统提供财务数据。

第十条  财务处根据自身的需求和能力,可通过购买、定制开发、购买与个性化开发相结合的方式合理选择使用软件。所有财务软件在购买或研发前,必须进行需求分析和可行性论证,报财务信息化管理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通过学校信息口申报实施。购买或研发金额超过5万元的,还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论证。

第十一条  软件服务商对正在使用的会计软件进行修改、升级和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需报财务信息化管理小组批准;在软件修改、升级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由财务信息化管理小组协调,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系统等会计业务系统必须部署在财务专网上,财务专网与校园网应物理隔离,访问会计业务系统数据须通过数据中间层进行单向访问。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处应遵循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要求,加强财务信息化的自动防范和监控,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到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提高内部控制水平。

第十四条  财务处应根据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和财务信息化工作需要,按照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设定财务信息化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岗位规范,并确保各岗位之间必须相互制约。

第十五条  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对财务软件中的会计基础信息数据、系统生成的明细账、科目总账、往来账、银行账以及会计报表等会计账表之间的关系进行校验,保证信息完整、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六条  数据维护应遵循谁产生谁维护的原则,财务人员应对财务管理系统数据进行更新和维护,及时准确提供可利用数据;对第三方系统与财务管理系统互联互通数据,财务人员应实时校验核对。

第十七条  财务处应加强财务信息化复合型人才培养,制订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计划,不断推进财务信息化的应用水平。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  为了保证财务信息化工作的安全、正常、可靠、稳定运行,财务处和信息化办公室应加大技术防范手段,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财务信息化相关系统要遵循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及测评要求,完善系统安全检测工作。

第二十条  财务处应明确规定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操作的工作内容和权限,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必须对财务服务器安装防病毒软件,个人上网电脑保证每台电脑有防病毒软件;定期对网络系统进行病毒检查及清理;所有移动存储设备须检查确认无病毒后方能上机使用。

第二十二条  财务信息化管理小组负责策划、组织、协调实施数据的安全备份工作。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财务数据应采用异地备份,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要保存双备份。备份数据应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定期进行数据恢复演练。

第二十三条  财务管理信息化专用设备如服务器、存储设备、终端设备在淘汰处理时,必须对存储硬盘进行妥善处理,确保财务数据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以防泄密。

第二十四条  财务管理信息化系统中的个人计算机和服务器上严禁使用工作范围以外的外部存储设备(包括光盘、U盘、移动硬盘及其他带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严禁使用财务专用计算机从互联网上下载任何与工作无关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接入第三方软件前须经安全检测,不可明文传输,实行最小授权原则,分别授予不同用户各自完成自己承担任务所需的最小权限,实行应用系统用户权限分离。软件部署时要有财务处人员在场,部署完毕后立即更换密码。

第二十六条  在财务网站发布信息必须严格执行审核制度,对信息发布内容要严格审核、管理,以确保网上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坚决禁止不实和涉密信息上网。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将师生员工在财务管理系统中的个人信息和学校财务信息公开、泄露或者传输给他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及学校已颁布相关制度存在冲突,则以后者条款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