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上理工委〔2017〕1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上海理工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上海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应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科专业建设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学术管理的制度和规范,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校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同时为校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有效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大力提高学术质量;应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及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可持续和包容性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45~55人的单数,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青年教授应有一定比例。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术道德与纪律监督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咨询、评议、审议相关学术事项,重大事项经专门委员会讨论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学校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工作,各委员会根据其章程承担教学指导、学位评定、教师聘任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八条各学院设立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且应为单数。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德才兼备、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办事公正、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有开阔的学术视野和较高的学术影响力;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能立足学校全局,善于听取意见,积极为促进学科专业水平的提升建言献策;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将根据学校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和分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保证其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按照委员具备条件,学院民主推荐和校长提名候选资格人;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校长担任或指定院士担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调离学校、身体、年龄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学术不端行为的,或有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经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院学术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具体协调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按本章程第九条~第十一条办法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和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包括学科、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等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措施及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三)审议学校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指导学校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工作。审议学校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提交的重大问题;
(四)审定学校教学科研的学术评价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设置与考核等学术条件;
(五)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七)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八)组织开展学校学术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为学校学术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与建议;
(九)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十)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十九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或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指导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对于不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做出决定的审议和咨询类事项,会议形式可以是通过电子邮件征求委员意见。
第二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二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事前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商议确定。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汇总后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定。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会议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校长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上一年度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有关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