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青年教师首聘底薪制实施办法(试行)
上理工〔2016〕236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才强校”主战略,激发青年教师潜心教学科研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青年教师投身学校发展事业并为其成长提供保障,切实稳定教师队伍,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具有博士学位、首聘第一个三年聘期内、年龄不超过35周岁或应届博士毕业生(含师资博士后出站)、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岗与实验岗教师(以下简称“青年教师”)。
二、实施内容
对年度考核合格的青年教师,每月薪酬中的国家工资、岗位津贴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标准发放,绩效工资中的工作量津贴与奖励性津贴,执行每月5000元底薪制。
三、操作步骤
“青年教师首聘底薪制”依据 “每月按底薪标准发放,差额校院年末结算”办法操作。
四、其他
1. 对具有硕士学位的青年教师,二级管理部门可依据本部门绩效工资方案,按照原新进青年教师基本收入保障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2. 本办法自2017年1月起实施,相关事宜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