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水平代表性成果”聘任实施办法(试行)

索取号:1001000-2019-0018发布时间:2019-11-08浏览次数:1840





上海理工大学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水平代表性

成果”聘任实施办法(试行)

上理工〔20186


为进一步完善教师分类发展机制,激发教师队伍活力,依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1619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试行市属高校教师分类考核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沪教委人〔201654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在坚持水平优先、注重学术质量与贡献的原则下,学校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1.在学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可通过“高水平代表性成果”聘任方式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申报人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不作为“高水平代表性成果”聘任申报的前置条件,但须达到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其校内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考核成绩应达到学校相关要求,并参加正常的评聘程序。

二、基本条件

 “高水平代表性成果”认定的基本条件为下列之一:

 1.申报人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围绕某领域开展深入研究,并取得突出的学术贡献,具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力。任现职以来主持有影响的基础研究、科技合作类课题一项及以上,且以独立、第一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且第一作者是其指导的学生)在ScienceNature等顶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以第一完成人身份获得三名及以上本学科公认的顶级专家认可推荐的学术成果。

 2.申报人任现职以来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3)及以上;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排名第1)及以上;

 3.申报人任现职以来以第一作者撰写高水平决策咨询报告类成果1项及以上,且该成果被省部级及以上正职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中央部委、省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正式公文方式采用;或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有关内参刊载;或被全国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采用;

 4.申报人在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方面做出卓有成效的贡献,任现职以来取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项1项(排名前3)及以上,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排名第1)及以上。

 5.申报人取得其他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具有相当水平的高水平代表性成果。

三、认定程序

 1.个人申报。填写《上海理工大学“高水平代表性成果”认定申请表》,提交有效证明材料。

 2.材料初审。相关职能部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成果进行初审。

 3.部门推荐。经初审合格,申请人所在学院(部、中心)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成果进行“高水平代表性成果”认定,形成书面推荐意见,并公示。

 4.学校评定。由校学术委员会召开相关专家组(专家组成员11人及以上)评审会,对学院(部、中心)推荐人选的申报成果进行评审。获得专家组应到人数2/3以上同意票者,视作通过“高水平代表性成果”认定,获得进入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

若进入校聘任评议环节,须获得评议专家应到人数2/3以上同意票数方视为通过。

四、其他

 1.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水平代表性成果”聘任岗位数由学校直接下达。

 2.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成果(科技奖励除外)均应以上海理工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科技奖励须以上海理工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或上海理工大学为第二完成单位。

 3. 申请人的成果未获认定,再次申报“高水平代表性成果”职务晋级需获得新的高水平代表性成果;申请人的高水平代表性成果通过认定但当年度未能顺利晋级,再次申报“高水平代表性成果”职务晋级需取得新的突出业绩或重大贡献。

 4.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