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孤烈人员办理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备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7浏览次数:304

校内各教职工: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沪财发〔20201号)规定,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劳动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可减征个人所得税7320元(实际应缴税金不足7320元的,据实减征。减征额度每三年提高一次,以财税局最新文件为准)。

为使残孤烈人员切实享受到减税优惠,请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向主管税务机关(地址:黄兴路402号)提交以下资料(所有表格及复印件需加盖学校公章)办理审批手续:

(一)《上海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见附件)

(二)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和民政部门认定出具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完成审批手续后,主管税务机关将会提供《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请携带此表及身份证、残疾证等原件到财务处15号窗口办理备案。


附件:《上海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xls


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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