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规范性文件管理,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和定期清理机制,优化学校规章制度体系,提高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及《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规定,依据《上海理工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学校名义,依据程序制定并公布的、在全校范围内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以学校名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解释、修改、废止、备案和清理等,适用本办法。以下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单纯转发的文件;
学校与外单位之间的行文;
机构编制、工作要点、工作计划、请示报告、会议纪要、表彰奖励、人事任免等文件;
对具体情况的通报和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突发性事件处置方案等;
规划类文件、计划类文件等。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解释、修改和废止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统一、必要、可行的原则,并保障师生有序参与。
第五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是学校规范性文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学校规范性文件的统筹规划、合法性审查、公布、清理、汇编等工作。
各职能部处是职责范围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承担相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解释、修改、废止、备案和清理等工作。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章程”“规定” “办法”“通告” “通知”“细则”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等名称。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党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
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逻辑结构严密,表述简洁准确,语言文字规范。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合法性审查、审定与公布。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程序包括立项、修改(参照本办法第三章关于起草程序规定执行)、合法性审查、审定与公布。
规范性文件的单独废止程序包括立项、合法性审查、审定与公布。制定或修改规范性文件过程中,需要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制定或修改规范性文件中予以说明,并与制定或修改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同时进行。
第二章 立项
第八条 各职能部处可以依据本部门职责,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报本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于每年12月向党委(校长)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制定、修改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的必要性、依据、拟确定的主要制度、进度安排等。
第九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于每年1月汇总当年度学校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及废止的工作计划,按文件性质分别经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未列入年度计划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必要制定、修改及废止的,或已列入年度计划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必要变更的规范性文件,职能部处应经本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向党委(校长)办公室报送立项增补说明或变更说明,经党委常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 起草
第十条 各职能部处按照立项计划启动规范性文件起草程序。其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相关领域专家、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起草。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职能部处的,可以联合起草规范性文件,但需要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
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对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管理领域现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设定的主要政策、措施或者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和评估论证。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时,起草部门应当同步准备相应的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主要目的、起草过程、主要条款的制定理由、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重大分歧意见协调结果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涉及到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征求其他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涉及到教职工权利和义务的,应当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涉及到学生权利和义务的,应当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
起草部门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或者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
第十五条起草部门根据听取的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遇有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四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合法性审查送审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位政策文件;
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以及意见采纳情况;
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应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通过;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还应由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
是否同党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是否超越学校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
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政策文件不一致的;
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
是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法性审查部门可以将其退回起草部门,或者要求起草部门修改、补充材料后再送审:
(一)未经立项的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政策文件不一致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应当听取意见但未听取意见的,或对已听取的有关意见未作处理或未作说明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要求,结构混乱,条文表述不准确,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操作性差的;
(五)审查中发现存在其它不合法问题的。
第二十一条合法性审查后,由起草部门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等相关材料,报其分管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形成规范性文件审议稿。
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起草部门应当予以认真研究;不予采纳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专门说明。
未经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得提交审议批准机构进行审议。
第五章 审定与公布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审议稿由起草部门依据《上海理工大学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会议管理规程》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符合《上海理工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中“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依据前述办法规定的决策形式和程序进行审定。
根据《上海理工大学章程》,属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职权范围的,应经先经相关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审议稿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原则通过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审议决定进行修改;审议未通过、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后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再次提交相关会议进行审定。
规范性文件审议稿通过后,由起草部门启动发文程序,根据文件性质类别报起草部门分管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发。
第二十四条除涉及保密事项外,党委(校长)办公室应当及时将规范性文件通过学校网站或便于师生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布。
在学校网站上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应规定施行的具体日期。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有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情形,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政策文件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政策文件,有效期需要超过5年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理由,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2年。
第六章 解释、备案、清理与汇编
第二十七条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解释。必要时,具体解释应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公布,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起草部门应当做好规范性文件解读工作,加强与师生的交流和互动,及时回应师生关切。
第二十八条起草部门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党委(校长)办公室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表;
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1份;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1份;
其他相关材料。
党委(校长)办公室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予以登记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遵循定期全面清理与即时专项清理相结合的原则。
党委(校长)办公室原则上每5年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起草部门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即时清理。
第三十条 起草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汇编工作,并于每年12月提交至党委(校长)办公室;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全校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对学校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及时作出调整并向师生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批准,可以简化本规定第八、九、十四条的制定程序:
(一)为预防、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校园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保障师生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规范性文件的;
(二)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规范性文件的;
(三)需要立即施行的临时性措施。
经简化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名称一般应冠以“暂行”,并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改或废止。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内部工作制度、管理规范的制定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理工大学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上理工委〔2017〕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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