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审议稿2021)
2021年10月11日,党委(校长)办公室拟定草案,并向全校及相关专家征求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现形成审议稿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规范性文件管理,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和定期清理机制,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标准,优化学校规章制度体系,提高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及《上海理工大学章程》,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及《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据,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以学校名义公布的、在全校范围内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解释、修改、废止和清理等,适用本办法。以下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单纯转发的文件;
学校与外单位之间的行文;
机构编制、工作要点、请示报告、会议纪要、表彰奖励、人事任免等文件;
对具体情况的通报和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突发性事件处置方案等;
规划类、计划类文件等。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解释、修改和废止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统一、必要、可行的原则,并保障师生员工有序参与。
第五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是学校规范性文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学校规范性文件的统筹规划、合法性审查、公布、及全校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清理、汇编等工作。
各职能部处是职责范围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承担相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解释、修改、废止、和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清理和汇编等工作。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章程”“规定” “办法” “规则”“细则”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规章”“条例”等名称。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党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
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逻辑结构严密,表述简洁准确,语言文字规范,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合法性审查、审定与公布。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程序包括立项、修改(参照本办法第三章关于起草程序规定执行)、合法性审查、审定与公布。
规范性文件的单独废止程序包括立项、合法性审查、审定与公布。制定或修改规范性文件过程中,需要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制定或修改规范性文件中予以规定,并与制定或修改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同时进行。
第二章 立项
第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第九条 各职能部处可以依据本部门职责,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报本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于每年12月向党委(校长)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制定、修改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填写规范性文件立项申报表。立项建议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必要性、主要内容、进度计划等。
第十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于每年1月汇总当年度学校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及废止的工作计划,按文件性质分别经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未列入年度计划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必要制定、修改及废止的,或已列入年度计划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必要变更的规范性文件,职能部处应经本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向党委(校长)办公室报送立项增补说明或变更说明,经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处按照立项计划启动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其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相关领域专家、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起草。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职能部处的,可以联合起草规范性文件,但需要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
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对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管理领域现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设定的主要政策、措施或者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和评估论证。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时,起草部门应当准备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主要目的、起草过程、主要条款的制定理由、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重大分歧意见协调结果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涉及到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征求其他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涉及到教职工权利和义务的,应当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涉及到学生权利和义务的,应当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
起草部门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
第十六条起草部门根据听取的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遇有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四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合法性审查送审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位政策文件;
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以及意见采纳情况;
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应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通过;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还应由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
是否同党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是否超越学校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
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政策文件不一致的;
是否与校内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
是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表述要求;
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符合适当性原则;
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法性审查部门可以将其退回起草部门,或者要求起草部门修改、补充材料后再送审:
(一)未经立项的规范性文件;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供送审材料的;
(三)应当听取意见但未听取意见的,或对已听取的有关意见未作处理或未作说明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合法性审查通过后,由起草部门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等相关材料,报其分管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审议稿。
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起草部门应当予以认真研究;不予采纳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专门说明。
未经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不得提交审议批准机构进行审议。
第五章 审定与公布
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审议稿由起草部门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根据《上海理工大学章程》,属于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应当根据其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进行审议、审定或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审议稿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原则通过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审议决定进行修改完善;审议未通过、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后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再次提交相关会议进行审定。
规范性文件草案审议稿通过后,由起草部门启动发文程序,根据文件性质类别报起草部门分管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发。
第二十五条除涉及保密事项外,党委(校长)办公室应当及时将规范性文件通过学校网站或便于师生员工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布。
在学校网站上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应规定施行的具体日期。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有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情形,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政策文件执行的除外。
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师生员工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二十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3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起草部门应当对文件进行评估,启动续展、修改或废止的相应程序。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1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最长不超过2个月,起草部门应当对文件进行评估,启动续展、修改或废止的相应程序。
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第六章 解释、清理与汇编
第二十八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由其授权起草部门行使。必要时,具体解释应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公布,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起草部门应当做好规范性文件解读工作,加强与师生员工的交流和互动,及时回应师生员工关切。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分为定期全面清理与即时专项清理。党委(校长)办公室原则上每3年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即时专项清理。
规范性文件清理时,起草部门应全面核查由本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根据不同情形予以修改、废止或续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规范性文件涉及的领域已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的;
(二)规范性文件无法满足学校建设发展要求的;
(三)规范性文件涉及的业务主管部门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且不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范性文件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被修订、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二)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需继续施行,但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尚未届满的;
(三)同一事项已由新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发布施行的,但新规范性文件中未规定旧文件同时废止的;
(四)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
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经起草部门评估,认为需要续展的,应当及时续展并重新公布。
第三十条 起草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汇编工作,并于每年12月提交至党委(校长)办公室;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全校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对学校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及时作出调整并向师生员工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批准,可以简化本办法第八、第九和第十四条的制定程序:
(一)为预防、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校园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保障师生员工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规范性文件的;
(二)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规范性文件的;
(三)其他需要立即施行临时性措施的情形。
经简化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名称一般应冠以“暂行”,并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改或废止。
第三十二条各二级学院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应当根据文件的具体内容和重要程度,在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至相应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内部工作制度、管理规范的制定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理工大学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上理工委〔2017〕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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