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学生医疗管理以及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索取号:1503000-2023-0010发布时间:2023-10-12浏览次数:10

上海理工大学学生医疗管理以及

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基本健康管理与医疗保障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健康与医疗权益;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现根据《关于推动本市大学生持卡就医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待发〔202142 号)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条 学生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后勤管理处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常设工作部门为门诊部,分支机构分别设于复兴路校区、1100号校区门诊部。  

条  学生健康管理工作的实施与具体操作,由门诊部承担。门诊部为学生健康管理与医疗保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生健康体检、医疗保障,根据体检结果进行健康指导、健康咨询动态随访

章   医疗管理

条  大学生医疗管理包括健康体检、体质监测、健康评估、健康档案、健康指导、依法实施计划免疫等疾病预防与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  

条  本科生入学体检时间为入学后1周内,由门诊部本科生院协商安排;研究生新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自行到本人所在地的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日期不早于当年学校规定的日期,体检表中必须包含我校体检表中规定的所有体检项目。其他健康体检时间由门诊部安排。

条  学生各类健康体检与体质监测后,应建立健康档案。学生健康档案的基本内容为健康体检结果,以及学生在校期间重大疾病、因病休学、复学等个人健康相关内容。

条  本科生入学与待录取研究生面试体检中,所发现的不符合录取标准的疾病情况,及入学三个月内的有效复查期内,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的情况,校门诊部应当及时复核。复核后,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疾病原因暂时不宜在校学习,或因病休养与治疗时间超出上级或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期限的,须及时如实上报学校招生与教学管理部门,并予以备案。  

条  学生毕业前,按人事档案管理要求,学生健康档案交各院系教务部门,归入学生个人档案。每年新生体检结束后,体检档案送到学校档案馆。

第三章   疾病管理

条  此处疾病定义是指各类传染及不能胜任学校学习或不能适应学校日常生活的急、慢性疾病及心理性疾病或其他精神性障碍。  

第十条  疾病管理主要是对各类传染病的防控、传报、隔离与治疗;对传染病的随访;学生的病假单以及免于体测的申请审批;在日常医疗中发现的具有潜在隐患的严重疾病,对本人、家长及所在院系的及时告知;对因病休学、复学的疾病证明及病史审核。

第十条  因肢体残疾、生理缺陷、各类慢性疾病等不宜剧烈运动而申请免于体测或申请体育保健班的学生,在体育部的网站下载审批表,提交疾病证明及相关就诊材料,经校门诊部后,由教务部门安排体育保健班。体育保健班可在当前学期的前十二周内申请,需要材料:本人书面申请、疾病证明、相关就诊材料及审批表

第十条  因病休学、病愈复学手续,由学生在教务处网站上申请-学籍管理填写休学或复学审批表,承诺书以附件形式提交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记录、出院小结等材料(注:结核病复学时须提交上海市肺科医院开具的复学诊断证明。)

第十条  因心理性疾病或精神障碍申请休学的学生,需在教务处网站上提交附件材料,包括:休学申请书、上海市、区精神卫生中心的相关就诊记录和检查报告、家长承诺书签名,内容应写明,家长在休学期间监护学生的人身安全,监督学生按时服药,专科医院按时就诊治疗等。如学生为无行为能力者,可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双方签字的代办休学委托书,并上传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因心理性疾病或精神障碍休学的学生康复后申请复学时需要提前预约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面谈,进行校内评估,预约电话:021-55271823另外,在教务处网站上提交家长签名承诺书、复学申请书上海市、区精神卫生中心或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心理疾病诊断证明书,且诊断证明内有明确的复学建议或意见等材料。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恢复入学资格的申请办法,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审批表,同时提交相应的材料(材料内容同上),学校门诊部审批通过后提交学生所在的学院。  

章   医疗保障

第十 成立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小组,由后勤管理处主管副校长任组长,成员有后勤管理处、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财务处、信息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常管理办公室设在学校门诊部。

第十 适用范围为在上海理工大学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包括港、澳、台大学生,不包括外籍留学生

第十八条大学生城乡居保实行个人缴费制。享受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者,须按规定缴纳每一年度大学生城乡居保费用。生在入校注册、承诺参保,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建账后,即可享受本市大学生城乡居保,在校生每年按时缴纳参保费用方可享受本市大学生城乡居保待遇,起止时间为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年的医保缴费标准以本市医保部门实际通知为准。

第十 大学生持社会保障卡(或电子医保凭证),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校内门诊部就医。

二十 大学生在校门诊部就医,不设起付标准,所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下同)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

二十一 大学生校外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继续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门急诊待遇支付,即设置300元起付线,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

二十二 大学生住院医疗待遇,按照每次住院所发生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医保支付比例分别为80%75%60%

二十三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与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一致。具体为:大学生罹患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本市医保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居民医保结算后,个人自负的部分可由大病保险资金再报销60%,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再报销65%,受理机构分别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申请理赔的材料及相关要求,请咨询选定的商业保险公司。

二十四 大学生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大学生未携带医保就医凭证的,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可以在凭证开具之日起的6个月内,凭本人就医凭证、医疗费收据以及相关病史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二十五 大学生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外省市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跨省直接持社会保障卡结算;未实现直接结算的由本人现金垫付后,可到本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二十六 符合条件的新生入学后,在持卡就医直接结算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个人现金垫付,留存医疗费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待后续领取医保就医凭证后,凭医保就医凭证到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二十七 新生电子医保凭证按照后勤管理处的通知,由本人确认参保并签署承诺书,次日生成电子医保凭证;医保缴费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以每年后勤管理处的具体通知为准。

二十八 本市大学生的父母,如是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且符合家庭共济网组建人条件的,可以由父母作为组建人,将本市大学生作为成员纳入家庭共济网。如果父母选择的共济方式包含“共济缴费”,那么大学生的年度居保缴费可以由父母的职保历年账户结余资金支付。

二十九 本市低保家庭大学生的个人缴费及门急诊起付线享受政府补贴,具体办法按照《关于本市城镇低保家庭成员参加本市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及门急诊起付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1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可至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减免。

三十 本市重残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及门急诊、住院起付标准享受政府补助,具体办法按照《关于本市重残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帮扶补助的通知》(沪残联[2015]158号)。本市重残大学生个人不缴费,由医保部门根据市残联提供的人员信息自动建立居民医保账户,无需院校申报。其所发生的门急诊、住院起付标准,可至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减免。

三十一符合我校困难补助标准并通过学校困难认定手续的贫困家庭大学生的个人缴费和门急诊起付线补助。由学生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临时困难补助申请,经审核后给予补助。

三十二  做好大学生医疗帮困工作,对通过学校困难认定手续的困难大学生,其个人的自付医疗费(包括治疗大病重病所需的非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由学生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临时困难补助申请,经审核后酌情给予一定补助。

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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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后勤管理处门诊部负责解释。

三十四本细则自2023121日起实施。




后勤管理处

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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