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教育事业收入校院两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上海理工大学(“学校”)各二级学院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积极性,激发学校办学活力,规范学校教育事业收入校院两级分配管理机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教育事业收入仅指学校开展教学、培训等业务活动所取得的学费收入,主要包含开展本科(含中外合作)、硕士研究生(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博士研究生教学和非学历教育培训等业务活动所取得的学费收入,不包含开展此类活动所取得的住宿费、会务费等其他收入。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费收入另有文件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依据《关于优化本市公办高校本专科学费形成机制的通知》(沪发改价调〔2023〕21 号)和《关于加强本市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沪价费〔2013〕15号)精神,结合学校学费收入实际情况,本办法对文中“基准学费收入”界定为:本科生基准学费收入7000元/人/学年,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基准学费收入8000元/人/学年。如遇上级文件标准调整,基准学费收入将随之调整。
第三条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应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单位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各类教学和社会服务工作,拓展办学经费渠道,不断提高学校的社会声誉及经济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预算收入及分配
第四条 学校教育事业收入均应纳入预算管理,统一分配,统一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代收费,不得以任何名义乱收费。
第五条 学校教育事业收入校院两级分配原则
(一)公平合理原则:校院两级收入分配坚持公平原则,统筹兼顾各方贡献程度和实际需求进行分配;
(二)教育优先原则:校院两级收入分配应优先用于教育教学工作,确保学校各项教学、培训活动的教育质量的得到提升和教学条件得到改善;
(三)激励机制原则:校院两级收入分配体现激励原则,通过收入分配机制激励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四)公开透明原则:校院两级收入分配遵循公开透明原则,收入标准和分配机制公开透明,资金使用接受校内外各方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学校教育事业收入校院两级分配方法
(一)开展本科(除中外合作办学)、硕士研究生(除专业学位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育活动所取得的学费收入,按照一定标准以生均拨款形式于收入取得的下一年度直接作为公用经费下达给二级学院。
(二)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活动所取得的学费收入,按照一定标准以生均拨款形式于收入取得的下一年度直接作为公用经费下达给二级学院,超出基准学费收入的部分在校院两级进行分配,其中75%在下一年度作为预算下达给二级学院。
(三)开展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活动所取得的学费收入,在校院两级进行分配,其中75%在下一年度作为预算下达给二级学院。
(四)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所取得的学费收入,扣除开票税费后的净收入在校院两级进行分配,其中75%在当年直接分配给二级学院。
(五)其他类型教育培训活动所取得的学费收入,按照学费收入性质,分别参照以上四种校院两级分配方法执行。
第三章 预算支出及结转
第七条校级层面取得的教育事业收入统筹用于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和改善学校的教学条件。
第八条 二级学院取得的教育事业收入主要用于与教学、培训直接相关的办学成本和间接管理成本。包括:
(一)绩效支出:是指在教学和培训过程中支付给校内人员参与教学、培训、学生辅导、论文指导等相关工作的工资薪酬。绩效支出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二级学院分配所得预算收入的50%,每年年初,二级学院根据所得预算收入确定绩效支出额度,报学校人事处和财务处备案。因绩效支出产生的社保、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目前的标准为绩效支出的47%,具体以上海市人保局和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标准为准)由院级层面承担,在每年预算下达时予以扣除。绩效支出的具体标准由人事处核准。
(二)劳务费:是指在教学和培训过程中支付给参与教学、培训活动的研究生、博士后、教辅人员、助理人员、校外专家等的劳务、咨询、评审、授课等支出。
(三)学生经费:是指在教学和培训过程中发生的与学生相关的各类支出,如:学生活动支出,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金等各类补贴支出。
(四)设备费:是指在教学和培训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升级改造维护、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支出。
(五)业务费:是指在教学和培训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出版/印刷/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支出,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六)其他间接费用:是指学院为开展教学和培训活动所发生的其他间接费用,如:相关管理人员经费、教学点服务费用、与教学和培训相关的行政办公费、水电气暖等资源使用费、相关税费等支出。
第九条 校院两级教育事业收入原则上需于分配当年使用完毕,不得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