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合同管理,维护国家及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上海理工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或经学校授权的主体代表学校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下同)。
实质约定了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服务)、提交成果、接收或派遣师生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意向书、备忘录,作为合同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兼顾效率”的原则建立合同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合同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合同的承办、管理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和办理。
(一) 合同承办单位为有签署合同需求并实际承担合同履行义务的单位,包括各职能部处、二级学院。合同承办单位对合同的内容及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职责为:
1.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审查拟签订合同的缔约目的、项目的可行性、安全风险及合法性,以及合同的完整性、合规性与合同履行情况;
3.负责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相对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
(2)合同相对方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资质,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审查合同相对方签约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签约资格证明,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明确载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及期限)等。
合同承办单位应审查、核实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或履约能力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
如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4.承担合同谈判、起草、报批、签署、履行、争议解决等工作;
5.及时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上报本单位承办合同履行情况及涉诉、涉仲裁信息。
(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不同类别的合同进行归口管理的各职能部处,负责指导及开展本部门归口的合同管理事务,归口管理本职能部处业务相关的合同。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归口管理部门的合同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2.根据本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合同示范文本;
3.承担本归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合同的审批、备案、归档、监督和违规查处等工作。审核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及合同相关业务事项;
4.根据学校授权管理使用相关合同专用章;
5.根据实际情况参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合同的会签等工作;
6.根据实际情况协助合同承办单位处理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7.学校交办的其他与合同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学校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间签订的校级层面的全面战略合作协议、框架合作协议、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由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管理。
第七条 学校授权中英国际学院管理本学院除归口管理之外的其他事务产生的合同。
第八条 经学校授权的主体(以下简称“被授权主体”)可以代表学校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被授权主体的范围包括校内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
第九条 学校向被授权主体授权,应由合同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批通过,由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授权书。授权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范围、期限等内容。授权主体代表学校签订合同时,应将授权书作为合同附件附于合同后。
第十条 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部门的工作内容或部门职能的,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在合同审批程序中发起会签程序。
第十一条 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或会签部门困难的,由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确定。
第十二条 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设专人作为合同管理员,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合同签订前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如下文件,并由合同相对方签字或盖章。
(一)合同相对方如为国内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国(境)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证明文件;如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合同标的履行涉及特殊资质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有关合同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选用。国家或行业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归口部门管理的合同的示范文本,经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使用。
订立合同原则上应当使用经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的校内合同示范文本,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章 合同的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合同性质、标的大小及法律风险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指法律关系简单、标的额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下(包括人民币30万元)、对学校发展影响较小的合同。
重大合同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
(一)标的额超过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合同;
(二)涉外合同,即与国(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合同;
(三)对学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提交合同审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合同双方协商拟定的合同文本;
(二)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的合同,应当提交订立合同的依据,如有关会议纪要、公文、批示、中标通知书、比价材料等;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如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合同文本一般由合同承办人在合同印章处签署。科研项目合同的授权签署,按照学校科研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合同的审批程序
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分别适用相应的合同审批程序。
一般合同:经合同承办单位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后,由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人、合同归口部门合同管理员及负责人审批后签署。合同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由相关部门会签后签署;
合同承办单位使用经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过的校内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归口部门可不再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提交本部门分管校领导确认审核后实施;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合同审核标准,提交本部门分管校领导确认审核后实施。
重大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查,经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人、合同归口部门合同管理员及负责人审批以及会签程序后,提交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合法性审查后的合同,根据合同业务性质由合同承办单位或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签署。原则上由合同经费项目归口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审批签署。
属于重大合同的科研项目合同的审批程序按照学校科研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合同印章的使用
使用合同印章应当事先通过合同审批程序。根据合同类型,一般在合同上加盖合同印章。涉及国(境)外交流与合作、与地方政府及厅局级单位的全面合作等合同,或根据实际需要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的合同,可以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或加盖学校公章。
合同印章包括: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管合同专用章、授权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保管“合同专用章(1)”、科技发展研究院保管“合同专用章(2)”、后勤管理处保管“合同专用章(3)”、人事处保管“人事聘用合同专用章”“劳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4)”。
合同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学校印章管理规定或被授权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被授权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合同管理员负责合同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校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合同印章以外的印章签署合同。
经本办法规定审批通过后的合同,可加盖合同印章。学校合同印章管理部门在加盖合同印章同时,原则上应在合同正本加盖骑缝章。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依其规定办理合同批准、登记等手续。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及纠纷处理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在合同各方当事人全部完成签署手续后方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全面履行合同,并严格要求合同相对方全面、及时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是学校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严守纪律、履行保密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后,如需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另行签订书面合同,并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跟踪合同履行的进度与结果,保存合同实际履行的相关验收清单、服务清单或能证明合同履行完毕的相关材料,并于履行完毕后及时报送合同履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合同承办单位应积极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或发现可能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应及时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同承办单位应积极收集证据,合同承办单位、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处共同协商处理合同纠纷。重大合同纠纷处理应及时报合同承办单位及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分管校领导。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在合同订立、审批、履行、存档等环节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合同承办单位、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校内相关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送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的;
(三)与合同相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未尽注意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致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
(五)利用学校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签订、履行及纠纷处理问题上,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遵守合同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工作失误,导致学校义务增加、权利减少和丧失的,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并责令有关部门与单位或个人予以追偿。
第二十八条 应当签订而未签订或未及时签订合同,造成学校经济或其他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损失和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不相符的,遵照国家及地方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理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上理工〔2022〕202号)及学校其他与本办法相冲突的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