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5-27浏览次数:10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29号)文件精神,结合上海理工大学(“学校”)实际,特制定学校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奖助方案与基本条件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三助”岗位津贴等。

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地方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MBAMPAMEM、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不转入上海理工大学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硕士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标准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名额以当年上海市下达的实际指标为准,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人民币20000元。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学校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标准,设置不同等级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实行动态评价,在学制内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入学后的1-3学期,第二阶段为学制内的其他学期。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第一阶段的评定等级主要依据研究生入学考试中优秀生源、第一志愿报考者、入学成绩等;第二阶段的评定等级主要依据研究生在校学习成绩、科学研究成果、各类学术竞赛获奖以及思想政治表现等。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等级及奖励标准见下表。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标准(人民币)

阶 段

等 级

资助比例

金额(元//生)

第一阶段

一等

20%

5000

二等

80%

3000

第二阶段

一等

5%

12000

二等

35%

8000

三等

50%

4000


(三)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人民币6000元。

(四)“三助”岗位津贴

 “三助”岗位津贴用于提升研究生的科研和实践能力,津贴标准按照学校已有规定执行。“三助”岗位包括助研、助教、助管,其中助研、助教由学院、导师根据科研项目、教学辅助相关工作设置;助管由学校按需设置,主要协助学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与组织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校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和名额分配方案,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等工作。各学院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学院具体评审细则,评审细则须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条 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公开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应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六条 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回复。如申请人对院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经教育部最终核准获奖名单后,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于每年12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每年1130日前将当年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划拨至研究生个人账户;“三助”岗位津贴由学院、导师等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根据实际情况发放。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保留学籍及休学期间暂停发放奖助学金,待恢复学籍后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奖助学金。

第九条 对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注册学籍的研究生,可根据实际情况暂停发放各类奖助学金。

第十条 研究生因违反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受到处分的,处分期间取消各类奖学金参评资格,停止发放各类奖学金。

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并根据学校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关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进一步健全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和监督机制,确保奖助学金发放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公开,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91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