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在推进上海理工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实施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审计处是学校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专设机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中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审计结果运用、审计整改及责任追究、违规事项处理、违纪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校党委报告。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学校成立中共上海理工大学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议事规则、办公室职责等根据《关于成立中共上海理工大学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通知》(上理工委〔2020〕19号)执行。
学校下属独立核算的单位可以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的原则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不设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有专门人员负责、协调内部审计工作。
根据学校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需要,学校保证审计处履职所需的人员编制,建立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的内部审计工作队伍,保障高质量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和内部审计事业长期健康发展。
审计处作为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主管机构,应严格坚持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不断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内部审计人员可根据专业化发展需要,晋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技术职称;促进审计职称与经济、会计、统计等相近职称的衔接,减少重复评价。
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相关技术职称或者职业资格、以审代训、开展理论研究等,提高职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学校审计处的机构变动、审计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教委审计处备案。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学校将保障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学校预算保证。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学校不安排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接受监督。
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与被审计对象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本人或与本人有前款所列亲属关系的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与被审计对象、审计事项、被审计对象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处负责人决定;审计处负责人的回避,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决定。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受托业务应当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等内部审计执业规定,审计处须对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学校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审计处应当结合学校实际,不断完善与审计全覆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对校内单位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情况,以及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在5年的周期内实行审计全覆盖。
审计处应当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经批准后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务报告、决算报告、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建设项目管理及运营维护的全生命周期情况;
(五)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及运营维护情况;
(六)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七)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十)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一)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学校开展校内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参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处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一)督促落实审计机关等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二)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审计处对学校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学校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的各类审计报告应交学校审计处备案。
学校各二级单位接受与资产、资金管理或内部控制有关的审计、评估或检查,其书面结果的报告应报审计处备案。
学校审计处开展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贯彻落实重大政策措施、发展规划、战略决策、业务计划执行、财政财务收支、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运营维护、信息化项目投资管理运营维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审计委员会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决定向校党委汇报的重大事项。审计处负责人须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工作重要事项。
审计处应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审计处应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审计处应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数字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审计处应增强政治意识,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审计处应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审计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学校不断完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整改工作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文件的要求与精神开展。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
学校将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学校不断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不断完善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学校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和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
学校在对所属单位开展审计时,将有效利用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审计处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须按照学校要求及时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计处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经学校党委认定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经学校党委认定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党委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学校附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上理工〔2018〕22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