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索取号:0903000-2009-0011发布时间:2009-10-12浏览次数:339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理工学[2007]4

 

 

 

 

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为鼓励品学兼优学生报考我校,激励学生在大学阶段继续奋发学习,特设立新生奖学金。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报考条件、参加高考,第一志愿报考上海理工大学本科并被录取的学生。

二、奖学金等级及金额

新生奖学金分为:

特等奖学金每学年5000元,4学年共20000元;

一等奖学金每学年2500元,4学年共10000元;

二等奖学金每学年1250元,4学年共5000元;

三等奖学金每学年500元, 4学年共2000元。

三、获奖条件

1 、特等奖学金:上海考生第一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原始分)高于重点线50分以上者,入学后可获得20000元奖学金(分4学年发放)。

2、一等奖学金:保送生(除外国语学校保送生外)被录取入学后可获得10000元奖学金(分4学年发放)。

3、二等奖学金:当地分两批录取的省(直辖市),考生第一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原始分排名进入我校在该省(直辖市)第一批第一志愿录取新生的前2%以内(不足1名按1名计算,超过1名取整数计算),入学后可获得5000元奖学金(分4学年发放)。

4、三等奖学金:

当地只有一批录取的省(直辖市)的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除定向生),高考成绩原始分排名进入我校在该省(直辖市)第一志愿录取新生的前1%以内(不足1名按1名计算,超过1名取整数计算),入学后可获得3000元奖学金(分4学年发放);

当地分两批录取的省(直辖市),考生第一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原始分排名进入我校在该省(直辖市)第一批录取新生的前1%以内(不足1名按1名计算,超过1名取整数计算),入学后可获得3000元奖学金(分4学年发放)。

注:符合上述条件考生的等级不重复计算,奖学金金额不累计。

四、奖学金发放管理

1、新生奖学金每学年发放一次,各占所获奖学金总额的四分之一;

2、第一学年奖学金在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后发放;

3、第一学年结束后,学校对获奖学生的行为规范和学习情况进行考核,第二学年及以后各学年奖学金的发放与考核结果挂钩;

4、学生在一学年中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课程考核成绩平均绩点达2.0以上(含2.0),即平均成绩70分(含70分)以上,且无不及格成绩,可获得次学年奖学金;

5、学生在一学年中考核成绩平均绩点2.0以下(不包含2.0),或考核成绩时累计不及格课程不超过两门课(包含两门),即平均成绩在70分(不包含70分)以下,只可获得次学年应发本学年奖学金额度的二分之一;

6、学生在考核成绩时,累计不及格课程超过三门(包含三门),取消次学年应发奖学金额度;

7、凡学生中途转(包括插班生)、退学的,取消转、退学以后各学年奖学金额度;

8、凡学生中途休学的,取消休学学年奖学金额度,复学后,发放新生奖学金金额按照休学前学习成绩发放相应的奖学金;

9、凡弄虚作假并经查实或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的,取消奖学金资格,取消次学年及以后各学年奖学金额度。

10、凡有违法行为或有符合《上海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中规定的条款,取消奖学金资格,取消次学年及以后各学年奖学金额度。

五、附则

1 、本实施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2006级新生起执行。

2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学生处和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理工大学

                                                   ○○七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