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优秀考生入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索取号:0903000-2009-0024发布时间:2009-10-13浏览次数:1096

 

 
上海理工大学优秀考生入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为鼓励品学兼优学生报考我校,激励学生在大学阶段继续奋发学习,特设立上海理工大学优秀考生入学奖学金。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正常录取阶段报考,并被录取在上海理工大学理工科专业的考生。
二、奖励金额
优秀考生入学奖学金金额为10000元/人。
三、获奖条件
1、上海市考生本科第一批平行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原始分)高于一本资格线20分以上;
2、保送生(不含外国语学校);
3、各省市(含上海市)本科第一批考生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原始分)排名进入我校在该省(市)录取新生的前2%。
注: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可,不重复计算,奖学金金额不累计。
四、发放管理
1、奖学金分两次发放,每次发放金额5000元(发放形式是直接冲抵学费);
2、第一次是在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后发放;
3、第二次在第一学年结束后,学校对获奖学生的行为规范和学习情况进行考核,第二次奖学金的发放与考核结果挂钩;
1)凡有违法行为或违反《上海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中规定的条款,取消第二次发放的奖学金金额。
2)学生在第一学年学习中,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课程考核成绩平均绩点达2.5以上(含2.5),即平均成绩75分(含75分)以上,且不及格课程不超过一门的,可获得第二次发放的奖学金金额;
3)学生在第一学年中考核成绩平均绩点2.5以下(不包含2.5),即平均成绩在75分(不包含75分)以下,取消第二次发放的奖学金金额;
4、凡学生中途转(包括插班生)、退学的,取消转、退学以后的奖学金发放;
5、凡学生中途休学的,取消休学学年奖学金额度,复学后,其在复学后学年表现符合考核要求的发放相应的奖学金;
6、凡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奖学金资格和金额;
五、附则
1、本实施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2009级新生起执行。
2、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学生处和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理工大学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