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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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上理工学[ 2008 ] 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以德育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所有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校外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执行校纪校规;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具体适用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从处分决定做出之日起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进步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或者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察看期,一般延长半年,以延长一次为限;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毕业时还未解除留校察看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考察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进步的,期满后由本人申请,并经用人单位或者本人所在街道鉴定和学校审查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的;

屡教不改的;

对证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实施威胁或者报复的;

妨碍调查取证或者伪造证据的;

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者在处分后一年内再次违纪需处分的;

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

勾结校外人员作案;

涉外活动违纪;

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

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检举他人违纪行为或者积极协助调查违纪行为的;

主动劝阻他人违纪的;

其他应当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受处分学生具有本条例规定的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在规定的处分限度内处分。

第十一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评定各类奖、助学金和各类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五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不同情形,给予以下处分:

(一)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轻伤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打架过程中,持一般物件威胁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持刀械器物威胁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持一般物件或者刀械器物威胁他人,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挑唆、蛊惑、组织、策划他人打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势态发展并产生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物件器械,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侵犯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权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侵占、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不满500元人民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至1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价值在1500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有两次及以上侵占盗窃行为者,不论价值多少,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诈骗、抢夺、抢劫、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侵占、盗窃行为从重处分;为作案者放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者进行掩饰的,比照作案者处分。

(二)盗窃或者故意毁坏公共图书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盗窃、故意毁坏孤本、珍本、善本、原版外文图书或者其它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毁坏公私财物损失较大或者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明知是赃物仍然收买或者窝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参加非法传销或者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有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对于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有吸毒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乱扔、乱砸物品、高声喧闹、起哄滋事,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内酗酒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酒后哄闹,寻衅滋事,破坏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引起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学生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或者将学生宿舍、床位转借、转租给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擅自调换学生宿舍或者床位,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在异性寝室留宿或者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伪造、作假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私刻、伪造公章的;

涂改、伪造成绩单的;

伪造教师签名的;

伪造、使用虚假证明或者证件的。

第二十六条 非法毁弃、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者其他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次数较多、金额较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捏造事实毁坏他人名誉或者侮辱他人人格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图片、视频、音像制品等的,给予警告处分;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组织他人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图片、视频、音像制品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利用网络、手机等方式散播谣言或者不良信息、攻击他人或者有关机构、侵害他人权益,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校内从事或者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或者中介服务经营性活动,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乱贴经商广告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章使用电器或者明火的,给予警告处分;引起火灾、电路毁坏等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实验室、资料室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未经允许进入校园网络管理系统的,给予警告处分;攻击校园网站,非法撰改、删除学校的网络信息,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作弊行为,并构成《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至(四)项或第(八)项情节特别恶劣的作弊行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其他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情节严重或者经监考老师口头警告无效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而无故旷课的,给予批评教育;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满12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满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满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满4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迟到或者早退三次折算为旷课一节。

第三十七条 违反课堂纪律,严重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八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妨碍学校及有关部门对违纪事实的调查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者提供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四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发生的违纪行为,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属于职能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由职能部门会同学院负责调查。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后,学院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交违纪学生情况报告及处理建议。本、专科学生违纪行为的主管部门是学生处,研究生违纪行为的主管部门是研究生部。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处、研究生部根据违纪学生情况报告,参考学院处理建议,做出对违纪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研究生部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 本、专科学生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监考老师负责取证,教务处予以核实并根据学生违纪情况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教务处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被处分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回执上签字,以表示收到处分决定书;被处分学生拒绝签字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写明理由,视为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申诉按《上海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试行)》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九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书的执行。

第五十条 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处分决定做出之日起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原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中无明确规定而又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可比照本条例中相应条款及精神,经校长会议讨论决定,给予相应处分。凡违反学校在非常时期所制定的紧急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五条 对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继续教育学院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处理;国家无专门规定的,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经校长会议通过,自200891日起施行。原《上海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