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理工教[2007]29号
关于全日制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毕业设计(论文)(以下简称毕业设计)教学环节,保证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毕业设计是学生在校期间最后一个重要的、综合性的实践教学环节,是专业学习深化与升华的重要过程,是学生学习、研究与实践成果的全面总结,是学生综合素质与实践能力培养效果的全面检验,同时也是学生毕业及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毕业设计由学校按学生的修业年限统一安排。学生应当在取得主修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学分后才能进入毕业设计教学环节。
第四条 毕业设计组织领导
(一) 学校毕业设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校长任组长,组员由各学院负责教学的院长、有关职能处的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指导全校毕业设计的管理工作,解决在毕业设计期间有关共同性的问题,以及组织经验交流等项工作。
(二) 学院毕业设计工作领导小组:由教学院长任组长,负责教学的教研室(研究所)主任(所长)为组员。其职责是检查学院毕业设计工作进展情况,实施毕业设计中期检查工作,督促各专业教研室(研究所)执行落实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毕业设计的目标和要求
第五条 毕业设计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进行基本的工程训练,初步具备理论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通过毕业设计使学生受到专业技术人员所必需的综合训练和科学研究能力的培养,着重培养学生的以下几方面能力:
(一) 调查研究,查阅文献和检索资料的能力;
(二) 理论分析、制订设计或试验方案的能力;
(三) 实验研究、选择测试手段的能力;
(四) 设计、计算和绘图的能力;
(五) 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
(六) 计算机应用的能力;
(七) 模拟抽象、数据处理、综合分析的能力;
(八) 技术文件、论文或设计说明书包括外文摘要撰写的能力等。
第七条 为确保毕业设计的质量,各专业教研室(研究所),要在毕业设计教学环节开始前做好毕业实习、专业课程设计、大型综合实验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在毕业设计教学环节中要注意因材施教的原则,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重视开发学生的创新能力。对学有余力的学生,允许其参加教师的科研活动,提前进入毕业设计教学环节。
第三章 毕业设计大纲
第八条 各专业所在学院、教研室(研究所)应根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制订毕业设计大纲,大纲可根据本专业的特点,明确本专业毕业设计总体要求,内容范围、课题类型、时间安排、成绩考核办法等。
第九条 毕业设计的课题类型根据专业要求可以是科学研究、工程设计、社会调查等。
第四章 毕业设计指导教师
第十条 毕业设计指导教师一般应选派具有中级职务以上的教师担任。也可选派一部分具有硕士学位的初级职务教师担任,但必须由中级职务以上的教师具体帮助指导。如外单位课题,也可聘请少量外单位中级职务以上的技术人员或本校的兼职教师担任毕业设计指导,但专业教研室(研究所)必须派专人联系,经常了解课题的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必须以认真的态度,向学生讲清题意、提出明确的要求,介绍参考资料,审阅学生所列提纲。指导教师应做到每周至少与学生见面一次,每篇毕业设计论文都有定题指导、定设计方案指导和定稿指导等几个环节,并认真填写《本科毕业设计教师指导记录手册》。
第十二条 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不宜过多,理工、文、艺术类专业一般不超过8名,经管类专业一般不超过10名。初级职务教师指导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
第五章 毕业设计选题
第十三条 毕业设计课题的选择,首先应满足毕业设计大纲的要求,做到既适应当前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又能结合自身专业培养目标,强化工程训练和理论创新。
第十四条 毕业设计选题应满足教学的基本要求,题目一般以中、小型为主,设计(论文)的份量要适当,应使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经过努力能基本完成,或者能有阶段性的成果;又不因任务过少,造成学生空闲,以致达不到教学要求。
第十五条 毕业设计的题目,可以是生产实践中的课题,结合科研的课题,结合实验室和课程建设的课题,做技术储备性的课题。与生产实际和科研相结合的综合课题应不少于70%,满足教学要求的自拟课题只能是少量的。
第十六条 各专业所在学院毕业设计审题小组要严格把好审题关,确保课题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做到一人一题。若课题较大,需要二人或几个人合做一题时,必须分解为若干小课题,明确分工,使每个学生有所侧重,以利学生在毕业设计中得到训练。
第十七条 学生选题实行指导教师与自选相结合的办法,各类课题必须在第七学期末下达给每个学生。学生在选题确定后,各指导教师应根据课题性质和内容,按照毕业设计大纲要求认真负责填写“毕业设计任务书”。毕业设计应结合课题参阅八篇以上中文和二篇以上外文参考资料。
第十八条 毕业设计题目落实后必须填好立题卡,由学院同时完成“毕业设计题目汇总表”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如因故改变原有课题或任务书内容,要向专业教研室(研究所)主任(所长)说明理由,并报学院批准,方可更改。
第六章 毕业设计时间安排
第十九条 为保证毕业设计任务的完成,毕业设计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4周(含毕业实习)。
第二十条 毕业设计一般安排在第七、第八学期进行,其中第七学期进行任务布置、选题确定等前期准备工作,第八学期进行课题设计、论文撰写、答辩与成绩评定。
第七章 毕业设计的评阅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毕业设计 期间必须独立完成一篇论文或设计说明书(对论文或设计说明及图纸的具体要求,各专业可在毕业设计大纲中自行规定);并完成一篇10000印刷符号以上的科技外文笔译文章或设计(论文)外文摘要。
毕业论文(设计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毕业设计任务的意义与作用;
(二) 方案确定原则与原理说明;
(三) 设计的计算过程;
(四) 实验部分(如实验仪器设备、实验布置、实验计划、主要步骤和数据计算及图表等);
(五) 设计的比较分析与结论;
(六) 500汉字左右的论文摘要,并附必要的数据、表格、一定数量的图纸和参考文献目录等。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说明书)要求:语言简练、内容明确、论证严密、数据可靠,有理论、有计算、有分析、有结论。论文(说明书)应该层次分明、文理通顺、表达确切、标点正确、图纸清晰。
毕业论文(设计说明书)必须按《上海理工大学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试行)》要求用计算机打印。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设计工作完成后,应通过审阅、评阅和答辩三个环节综合评定出毕业设计成绩并写出评语。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毕业设计工作的审阅由指导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应就以下几方面对学生毕业设计工作进行认真审阅,并写出审阅意见:
(一) 学生毕业设计的学术水平、应用价值、立论、资料收集、实验能力、综合知识应用能力和各种工具的应用能力。
(二) 学生在毕业设计期间的工作态度、学风、尊师守纪、团队协作精神等。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设计工作的评阅一般由专业教研室(研究所)指定专人进行。评阅人应具有指导毕业设计的资格,并尽可能是参加该课题答辩的教师。
毕业设计工作的评阅主要涉及学生完成“毕业设计任务书”所规定内容的评价,设计(论文)的优缺点,学生掌握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情况,学生独立工作、组织管理、创造能力体现等方面,并写出评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毕业设计“双盲”评审制度。由学校教务处在毕业设计答辩前,按随机原则抽取部分专业部分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说明书)送校内外专家进行“双盲”评审。专家评为不及格的毕业设计(论文),该学生的毕业设计评阅成绩按60分记,应在学院统一组织的大组答辩中进行复审答辩。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设计原则上都应当经过答辩。在特殊情况下,由各学院院长提交书面方案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允许个别毕业设计经过指导教师评审后直接确定成绩。
第二十八条 答辩工作
(一) 毕业设计答辩由各学院负责,各学院成立毕业设计答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学院答辩工作,统一答辩要求和评分标准。各专业(方向)所在教研室(研究所)可成立若干个答辩小组,答辩小组由3人(包括3人)以上单数组成,答辩小组组长由副高级以上职称教师担任。答辩小组的任务是统一答辩要求和执行评分标准,实施答辩工作,评定毕业设计成绩。
(二) 各学院应将学生答辩的次序及有关事项在答辩前一周向学生公布。
(三) 论文答辩完毕后,由答辩小组评定答辩成绩,并根据设计(论文)评审意见综合评定毕业设计成绩。答辩成绩评定内容包括:在规定时间内陈述设计(论文)要点的情况和回答提问的情况。
(四) 毕业设计答辩应公开进行。
第二十九条 专业教研室(研究所)应参照以下比例综合评定学生的毕业设计成绩:指导教师审阅成绩占40%,评阅成绩占25%,答辩成绩占35%。以上三个评分均应以百分制记。为防止成绩偏高偏松,同一专业成绩比例应适当控制,一般“优秀”(90分以上)比例不超过15%,“良好”(80分以上)比例不超过60%。
第三十条 凡评“优秀”及“不及格”的论文,由学院统一组织的大组答辩中复审答辩。
第三十一条 禁止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否则毕业设计成绩按零分记。无故逾期完成的,毕业设计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第三十二条 毕业设计成绩评定为不及格的,必须重做。毕业设计重做按照《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重修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学生毕业设计答辩结束后,各学院要及时做好优秀毕业设计推荐工作,按下列标准择优推荐:
(一) 能为生产科研或实验室建设所采用;
(二) 达到在校内外学术会议宣读或发表的水平;
(三) 确有独立见解,质量较高的。
优秀毕业设计须附1000字左右的论文摘要,连同电子文档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学校每年将编辑《上海理工大学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汇编》。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由各学院负责保存,保存期为五年。《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表》归档。
第三十五条 教务处负责对毕业设计工作的宏观管理与质量控制,在当年毕业设计工作结束后,组织专家对毕业设计质量进行随机抽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上海理工大学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试行)》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艺术、外语类专业毕业设计教学环节参照本条例执行,其专业特殊要求根据本专业毕业设计大纲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高职学院全日制学生毕业设计教学环节相关规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校长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经校长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条例若与本条例有冲突,以本条例为准。原《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上海理工大学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 题 词:本科教学 毕业 设计(论文) 管理 条例
发文单位:学校办公室 发文日期:
校 对:魏景赋 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