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理 工 大 学 文 件
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理工大学
2013年12月24日
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及上海市等有关科研计划项目的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计划项目,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纵向项目。
第三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教技[2012]14号”、“教监[2012]6号”等文件精神,科技处负责全校各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的信息发布、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对外报送并对获资助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科研计划项目的申请者须为我校正式在编教职员工,已退休职工不得作为申请者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 申请者须根据科技处发布的科研计划项目申报通知及项目指南认真撰写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科技处。
第六条 科技处对报送的申请书,应按照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并将审查合格的申请书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管理部门。
第七条 对上级管理部门有限额申报要求的科研计划项目,科技处负责组织校学术委员会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最终以专家投票结果决定我校报出项目。
第八条 科研计划项目的申请者不得同时担任专家组成员参与对申报项目的评审。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九条 申请者接到科研计划项目批准通知后,应按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科研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撰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各学院(部)等项目承担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报科技处备案。若涉及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计划期限、预算以及中止研究工作、人员等重要变动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书面报告科技处,并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详见《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
第十二条 科技处应有计划、有重点地会同各学院(部)等科研计划项目承担部门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 科研计划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经费决算,完成成果登记。按时按质履行相应的验收或结题手续并及时归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