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和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我校2014级博士研究生收费和奖助方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收费标准
第一条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高等学校将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
第二条 2014级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如下:
表 2014级博士研究生收费方案
分档 | 学费标准 元/年/生 | 学科名称 |
第一档 | 9000 | 系统分析与集成 |
第二档 | 10000 | 除上述学科之外的其他学科 |
第二章 奖助方案
第三条 奖助方案面向录取类型为“非定向就业”的2014级博士研究生(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不转入上海理工大学的除外),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 设立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制度,用于支持博士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助学金分为国家助学金和校内助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校内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
第五条 设立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制度,用于激励博士研究生潜心科研,勇于创新。学业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0元。
第六条 坚持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设立导师助研津贴制度,管理学、理学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为每生每年3600元,工学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助学金实施方案,不影响学院和导师对博士研究生所进行的资助,同时鼓励学院和导师在本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博士研究生的资助力度。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奖助学金。其中助学金和助研津贴按月划拨至研究生个人账户上,学业奖学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研究生。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在3年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符合学校其他资助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对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注册学籍博士研究生,可根据实际情况暂不发放各类奖助学金。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应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若出现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学术不端等情形,处分期间将取消校内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学院和导师应加强对博士研究生助研工作的评价和考核,对表现不佳的学生,可由导师提出适当降低助研津贴金额。
第十二条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进一步健全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和监督机制,确保奖助学金发放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公开,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实施,仅针对2014级博士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