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规定

索取号:0901000-2017-0008发布时间:2017-10-24浏览次数:1774

上理工2017119

第一章   

第一条 课程学习是研究生获取本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的主要途径之一,也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研究生的学分是研究生学习期间学习强度的标志和管理手段,而课程考核则是衡量研究生学习质量的标志。为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全过程,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理工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籍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管理的主管部门为研究生院。

第二章  课程安排

第四条 公共基础课教室及其课程分班由研究生院负责安排,专业课任课教师、上课时间、教室等由学院安排,研究生院统筹。选修人数少于十人的专业课,上课地点应尽量利用各学院资源安排;选修人数少于五人的专业课(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取消开课。专业课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地点等信息须上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确定后的课表将于研究生信息网公布。

第五条 研究生上课应按照已制订的培养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自行变更。因故必须变动已选课程的研究生,应于变动课程授课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提出课程调整申请,经导师、学院审核后予以调整,逾期不予办理。对选课后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记入学籍档案。未选课程不得参加考试。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应在入学一年半内修完培养计划确定的全部课程;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应在入学后一年内修完培养计划确定的全部课程。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开题前,应当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第三章  课程考试和成绩评定

第六条 课程学习和其它教学环节必须按要求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七条 除学术报告等考查课以外,研究生课程考核可以采用闭卷或开卷等考试方式。闭卷考试的比例,学位课程原则上不少于70%,非学位课程原则上不少于50%

第八条 课程考试应安排在本课程教学的最后一周进行,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第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十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应提前请假。予以准假后,可申请参加下一年度该研究生课程考试,并按实际分数记录成绩,不另行组织考试。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考纪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修读的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评分,平时成绩包括上课考勤、作业、测验、期中考试等,一般占课程总评成绩的比例不超过40%,期末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比例不低于60%,并按照研究生信息系统中的研究生选课名单录入课程考试成绩,不得自行增减或更改名单。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及时通过研究生信息系统的教师端提交成绩,并打印成绩单,于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成绩单一式两份送交学院。大型作业或小论文、读书报告等需延期上报成绩的,最迟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上报成绩单。成绩录入系统将在规定时间内开放,逾期不再办理成绩录入及提交事宜。

第四章  课程免修、免修不免考、重修、跨校选课规定

第十四条 为了改进和完善研究生课程学习的学分制度,对课程学习中出现需要免修或因考试不及格、因客观原因无法来学校上课需要跨校学习的个别情况做如下规定:

(一)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申请可以免修课程:

1)研究生在入学前已参加本校符合本人培养计划的研究生课程旁听,且该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可申请该门课程学分认定。研究生须提交成绩单原件进行申请,旁听成绩有效期为自取得成绩之日起五年。

2)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在本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符合重新入学后培养计划要求的,可申请该门课程学分认定。研究生须提交成绩单原件进行申请,退学前已获学分的成绩有效期为自取得成绩之日起五年。

3)英语专业毕业且通过专业八级考试者可免修公共英语课程。

在该门课程授课学期的开学后一周内,经导师、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可予以免修。对符合条件(1)的,将旁听已获成绩记入本人学习成绩登记总表。对符合条件(2)的,将已获学分成绩记入本人学习成绩登记总表。对符合条件(3)的,成绩记为免修。

(二)免修不免考

研究生对某些课程若有较好基础,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办理免修手续。免修手续应先由本人在学期开学一周内提出申请,经有关任课教师面试合格,导师签字认可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可免修相关课程,但必须参加课程考试。

(三)重修

研究生课程学习中,凡学位课及必修课不及格的,需申请重修。每门课程的重修最多不超过两次。申请重修课程,应当于该门课程授课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经导师、学院审核后,予以重修,逾期不再受理。

(四)跨校选课

1)研究生因特殊原因无法来学校上课,需要跨校选课的,可以申请跨校选课,在具有与我校相当条件的高校修读相应课程。跨校选课应经学院研究生教务部门核实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2)跨校选课课程结束后,应当由选课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出具考试成绩及考试试卷(答卷),经研究生院审核后计入成绩。

3)因跨校选课涉及的所有费用由研究生自理。

第五章  试卷存档

第十五条 公共课试卷由研究生院培养办保存,专业课、跨学院课程由课程承担学院保存,所有试卷保存期限为五年。

学院在保存试卷时应检查任课教师提交的试卷中下列文件是否齐全:教学大纲、考试试题样卷、任课教师签名后的成绩单(两份)、齐全的试卷。学院按课程保存试卷,并进行装订。研究生对试卷成绩有异议的,需由研究生导师提出申请,经研究生所在学院、研究生院批准后,由相关负责人组织进行查卷及审核。

    第十六条  各学院负责试卷存档及分析工作,研究生院将不定期地组织专家抽查部分课程的研究生答卷,抽查情况应予以公布。

第六章  成绩管理和校核

第十七条 研究生成绩是研究生学习的重要档案资料,为及时、完整、正确地将成绩登记入册,具体规定如下:

(一)研究生院健全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二)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考试成绩输入研究生成绩录入系统,并将成绩单打印两份送交学院。

(三)在研究生入学后的第四学期初,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对每个研究生所学课程的成绩进行校核,确保无误。

(四)研究生在学期间查阅考试成绩,可登录研究生信息系统查询。

(五)研究生毕业时,研究生院培养办将经审核的每位研究生的上海理工大学攻读硕(博)士学位研究生学习成绩登记总表加盖公章后存入毕业生个人人事档案(原件由研究生院培养办统一送学校档案馆)。

(六)研究生出国成绩证明由研究生院或学校档案馆办理,各学院不得因研究生出国等需要而办理任何成绩证明。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791日起施行。《上海理工大学课程学习管理规定》(上理工20151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