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促进征兵资助工作有序开展,保障参军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三条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二标准及年限
第四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应申请停止发放助学贷款。
第五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六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年限标准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应达到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学费资助的年限。
三、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高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
第八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并将当年度审核情况根据要求上报市资助管理中心,经财政拨款后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九条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条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四、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财务部门设立征兵资助专项账户,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或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以及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其资助资格的认定,按照相关文件严格执行,资助资金的管理也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对已审核发放的资金,在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由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按照文件要求制作相关的发放明细表提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完成发放。
第十五条发放的过程中,遵循“优先还贷”原则,无论学生申请的是学费补偿还是贷款代偿,只要有贷款,则先还贷,剩余部分再发放给学生本人或抵扣所欠学费。
第十六条对部分生源地贷款还款困难的地区或个人,可督促学生自行还贷,待学生还贷后将资金发放给学生,但资金滞留学校不能超过2年。
五、组织实施、分工安排
第十七条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武装部、教务处、财务处以及各二级学院组成的学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以及学费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高度重视,上下统一思想认识,统筹、协调大学生服兵役资助工作顺利展开。
第十八条为切实维护每一位应征入伍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处、武装部、教务处、财务处有效合作、分工明确、协同开展各项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武装部门工作职责
1、每年7月初,将预征兵报名的学生名单及时报送财务处以便财务处及时备案对预征兵报名的同学暂不作学费扣除;武装部将预报名中有贷款的学生名单报送资助管理中心,以便资助管理中心通知银行暂缓这些同学的放款。
2、在学生奔赴部队前,收取学生的《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入伍通知书》复印件、贷款同学的还贷款计划书,还款委托书。在退役学生复学后,收取《退役复学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退役士兵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3、每年10月初,武装部门将正式应征入伍名单、退役复学学生名单提供给
财务处、教务处。并督促教务处、财务处对服兵役学生的学生学费、缴费以及学生的学制等进行统计。
4、10月中旬,武装部门将相关的学生材料、财务处教务处反馈的统计表移交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5、配合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教务部门做好相关服兵役资助工作。
(二)教务部门工作职责
1、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与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
2、核实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的学业完成情况(包括学历、学制、参军时已完成学业的年限和退役后还需修业年限等情况)。
3、配合武装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做好相关服兵役资助工作。
(三)研究生工作部工作职责
1、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与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
2、核实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的学业完成情况(包括学历、学制、参军时已完成学业的年限和退役后还需修业年限等情况)。
3、配合武装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做好相关服兵役资助工作。
(四)财务部门工作职责
1、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管理、发放服兵役学生的资金。做到分账管理、按要求发放,不拖欠学生补偿金、不提前收取学生学费、退役复学学生学费分批抵扣等。
2、核实应征入伍学生的学费缴纳情况信息(包括应缴纳学费金额、实际缴纳学费金额等信息)并填写“财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确认。
3、财务部门在发放每一笔资金后,复印发放凭证,并将发放凭证提供给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4、配合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武装部门、教务部门做好相关服兵役资助工作。
(五)学生资助部门工作职责
1、配合武装部的征兵报名工作,做好征兵资助政策宣传。
2、根据武装部提供的应征入伍学生名单,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银行和生源地贷款银行主动沟通,及时停止参军学生当年度贷款申请和发放。
3、根据武装部门、财务部门以及教务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对应征入伍学生的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申请、退役复学学生的学费减免申请进行审核,完成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网上上报工作,并按要求向市资助管理中心上报相关材料。
4、按照文件保密要求规定,对应征入伍学生的相关资助申请材料进行保管和留档。
5、在申请资金到位后,及时制作发放明细表,对学生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学费资助做好发放明细表,并提交财务部门发放。
五、附 则
本实施办法由上海理工大学武装部、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