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宿区“Bridge心理活动室”管理条例知情书

索取号:0903001-2017-0048发布时间:2017-12-05浏览次数:176

上海理工大学宿区“Bridge心理活动室”管理条例知情书


尊敬的各位申请者:

我校宿区心理活动室位于二公寓二号楼4楼,是我校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场所之一,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统一管理。宿区心理活动室的使用须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老师签字批准。宿区心理活动室原则上只安排、接纳本校的师生活动。

所有使用宿区心理活动室的人员请遵守以下规定:

  1. 举办各类心理活动,应由院系、部门、社团等相关老师在使用登记表上签字,并提前与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办公室办理申请手续。《上海理工大学宿区心理活动室管理条例知情书》一式两份签字、盖章后,一份交至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保存。

  2. 活动全程,务必注意他人和自身的安全。

  3. 使用者必须爱护心理活动室,严格遵守各类设备的操作规程,不得随意拆卸宿区心理活动室设备,不得私拿设施及其他用品。

  4. 使用完毕后,负责清整场地,桌椅设施等请恢复原位,离开时请检查门窗和电源开关等。

  5. 使用多媒体等其他设施,请与管理人员提前沟通。电脑需自带。

  6. 原则上节假日,无老师在场,不予外借。借用后应当天归还宿区心理活动室钥匙。

  7. 如发现设备有安全隐患等问题,请务必及时联系。

  8. 若有违反上述规定,追究申请者责任。


申请使用者签字、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

计划使用时间:                 活动参与人数:

活动团体名称:                 活  动 主 题:

是否使用多媒体设备: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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