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项目库建设及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7-17浏览次数:1935



 

上海理工大学项目库建设及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上理工20181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沪财预〔201776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教委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实施意见》(沪教委财〔2017102号)等相关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项目指的是除人员经费及学院、职能部门公用经费以外的以项目形式管理的所有经费。适用于包括财政资金(含教育收费)安排的所有项目以及预算执行中新增和调整的项目(含年度代编项目)。

第三条  项目库是对学校项目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的项目管理平台,是编制项目预算和学校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基础。

第四条  纳入学校预算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产生,经预算批复后即可组织实施。对于未纳入学校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支出。

第五条  学校项目库实行归口管理,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财务处建立预算管理项目库,为各学院、职能部门组织项目申报提供平台。

(二)各学院、职能部门是所有项目的申请和执行主体,负责项目入库的申请,以及出库纳入预算后的具体实施。

(三)按照校内各部门归口职责分工,归口职能部门是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申请入库项目审核、评审入库、出库等管理工作

(四)按照现行项目归口管理办法,若归口职能部门入库项目还需由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管理的,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评审入库、出库等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该类项目管理部门。

第二章  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  学校项目库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六个原则:

(一)科学论证。项目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评审,与学校中期财政规划编制相衔接,强化项目支出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规范管理。实行规范的项目编报流程,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列入预算安排的项目从项目库中选取。

(三)择优选择。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预期效益大小及受益影响范围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项目安排的先后顺序。

(四)滚动管理。项目按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进行滚动管理。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可在3个预算年度内滚动安排资金。

(五)绩效管理。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的执行全过程实施追踪问效。

(六)综合预算的原则。财务在编制财政预算项目支出预算时,应结合部门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

第七条  加强项目入库管理,入库项目要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明确的实施内容,合理的预算需求,年度绩效目标,立项内容填报完整。

第八条  学校项目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放式管理,各学院、职能部门在项目库开放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将项目纳入学校项目库,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核和评审入库、出库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库实行清理调整和滚动管理机制。对不符合学校发展要求,或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验收或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及时清理退出。跨年度实施项目、未纳入当年预算安排的预算备选项目、以及清理后保留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滚动进入以后年度项目库,三年内未安排经费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要及时清理退出。

第三章  项目入库流程

第十条  项目学院、职能部门向学校各归口职能部门申请项目入库。通过学校门户网站财务服务预算申报系统进行网上填报,上传立项清单资料、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门对申请入库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筛选后组织评审或授权项目申请部门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范围如下:

(一)已实施标准化管理的项目以及实行定员定额方式管理的项目无需评审(如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抚恤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在职市管保健对象医疗统筹金、离退休人员福利费等);市教委本部统筹安排项目(如限额以上的修缮类项目、提前代编项目等)以及专业化项目(报经信委评审的信息化项目、50万以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等)由上级主管部门等专门机构组织评审。其余所有入库项目均需项目管理部门组织评审。

(二)对于经常性项目,首年评审后,三年内调整幅度在10%以内的,三年内无需再次评审。

第十三条  项目的评审内容,主要包括合法性评审、合规性评审、合理性评审等。

(一)合法性评审。主要评估和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法规,是否符合公共财政资金保障的范围和支持的方向。

(二)合规性评审。主要评估和审查项目申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和规定程序。包括项目实施后对完成行政工作任务或促进事业发展的意义与作用,评审项目的前期研究和论证过程,以及详实的项目申报资料等。

(三)合理性评审。主要评估和审查项目是否有切实可行的明确目标、缜密过细的预算计划、具体有效的科学管理方法。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要求:

(一)项目管理部门组织评审或者委托项目申请部门组织评审,评审方式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审。

(二)项目开展评审时,可采用集中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方法。

(三)每个项目的评审专家总人数一般不得少于5人,外聘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评审所邀请的专家应为熟悉项目研究内容的技术专家、熟悉财政财务政策的财务专家及管理专家。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项目实施或存在相关利益的人员不得参加评审。

(四)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应先编制项目评审用户需求、标书、并根据招投标相关规定选择具备资质的评审机构与其洽商合同签订和项目评审方案。

第四章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流程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对所分管的项目进行排序,按照学校相关的经费审批权限的规定进行审批,并提交项目预算至分管校领导,经分管校领导审核通过后,提交至财务处。

第十六条 财务处对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进行汇总后报财经领导小组审议。项目经审议通过后,于每年630日前将列入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的申报文本、完成评审的项目材料、绩效目标资料等上传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部门预算项目库,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预算一上上报市财政前,财务处和项目管理部门配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完善项目材料。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不通过的项目,不得纳入学校部门预算中。

第十八条 对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本部安排的提前代编项目应首先进入学校项目库,然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项目预算批复后,财务处按照项目库中的该项目预算安排实施。

第五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所有与项目经费有关的领导、学科负责人、财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所有项目经费的安排、拨付与使用情况应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预算执行监管,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并将预算执行结果与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编报、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按照相关预算绩效管理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各类项目管理的细则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