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基建处廉洁自律规定

索取号:1201003-2018-0001发布时间:2018-07-20浏览次数:49

上海理工大学基建处廉洁自律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预防工程建设中商业贿赂和职务犯罪,突出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总结,保证实现校区基本建设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双优”目标,明确廉政建设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五项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突出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案件的发生。

(二)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坚决维护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在我校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学校的相关制度,切实规范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建设管理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中央和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要求,从学校实际出发,制定有效可行的廉政制度和措施。

(四)坚持建设和廉洁双优原则。基本建设竣工时,实行建设工程和干部廉洁双优,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目标。

(五)坚持一级抓一级的原则。把加强廉政建设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部分,从组织上保证廉政建设各项措施的落实。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一级抓一级的原则,保证廉政责任制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八条规定

(一)严格执行《建筑法》,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等环节。

(二)不营私舞弊,不借公济私,不贪赃枉法,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学校利益的事。

(三)不准以任何形式向施工承包方、材料供应商索要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

(四)不准以任何形式在施工承包方、材料供应商报销应由学校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不准暗示或接受施工承包方、材料供应商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及出国()旅游等提供资金。

(六)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施工承包方、材料供应商宴请、商业娱乐等活动。

(七)不准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八)不准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以学校的名义参与对外商务谈判,对外商务谈判涉及到施工合同,材料、设备价格等必须符合学校相关程序。

第四条 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对违纪、违法行为,经查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对违纪行为的监督

 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积极发挥教代会、工会等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对履行廉政责任制工作及有关规章制度执行不力的予以批评督促。对发生的廉政建设方面问题或违法违纪现象严肃处理,并及时向校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协助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基建处

2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