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理工大学委员会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细则
(2014年9月9日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系列讲话精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的政治责任。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各项中心任务,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认真贯彻《上海理工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师生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党委书记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负责领导、组织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做廉洁从政的表率,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四条校党政班子其他成员向党委书记负责,要坚持“一岗双责”,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纪委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负监督责任,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查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
第二章主体责任范围与责任内容
第五条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承担主体责任的范围:要围绕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工作;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等五个方面。
第六条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承担的主体责任内容:
1.每年年初召开专题会议,按照中央、教育部党组和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要求,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查找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选人用人、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听取情况汇报、研究推进具体工作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责任落实情况特别是重点责任项目推进情况。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项检查,对重点责任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3.每年年末召开专题会议,总结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责任落实情况的报告予以公开。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建立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适合学校转型发展要求的干部队伍为目标,改进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办法,强化党风廉政一岗双责意识,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5.坚决贯彻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开展对校院两级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群众反映的倾向性问题和领导干部存在的苗头性问题,以及在招生考试、科研经费、学术不端、财务管理、基建工程、资产管理等重大事宜中的检查,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6.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和广大师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增强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意识,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7.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制定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教育、监督、惩处并重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8.及时听取查办案件工作情况汇报,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并帮助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保障机制与检查监督
第七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成立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党委的决策部署,检查考核校院两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担任。小组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机关分党委、人事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落实党风廉政工作报告制度。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必须按规定请示报告。党委每年要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专题报告上级党委和纪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和请示制度。
第九条加强检查考核。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以及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奖励惩处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大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权重,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提高纪检监察队伍素质。按照中央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配齐配强选好纪检监察干部。注重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能力水平。
第十一条加强责任追究。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坚持谁的问题谁负责,谁分管的领域、单位出问题谁负责。坚决执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