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10-16浏览次数:926

上海理工大学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上理工201530

2015512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中共上海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1015号)、《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上海市委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办发〔200722号)、《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沪教卫党〔20093号)和《上海理工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校党委的职责

第三条党委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其工作重点在于把握方向,总揽全局,谋划发展,科学决策,用好干部,协调各方。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五)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化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六)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对学校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深入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坚持用正确理论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牢固树立为师生服务理念,自觉践行党的宗旨。带头真抓实干,发挥表率作用。恪守法治精神,规范权力运行。

(八)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努力拓展新形势下育人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民主党派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教职员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职责

第四条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对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党委书记的职责

第五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委领导班子的班长,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精神。扎实做好宣传思想工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思想舆论支持。履行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握正确方向、部署指导工作、加强督促检查、抓好队伍建设等。

(二)主持制订学校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履行学校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不断提升党建科学化水平。

(三)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四)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负责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校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考核等工作,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

(六)定期向上级党组织述职述廉,听取下级党组织书记述职述廉。

(七)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等组织之间的关系,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八)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按时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九)召集和主持党委(常委)会、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党委(常委)定期向全委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第六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按照分工开展工作。

第五章校长的职权

第七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奖励或处分。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听取学院、部门等单位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并就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决定。

(十一)研究学校全资、控股企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事项,提出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

(十二)研究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事项。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副校长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六章工作原则与工作制度

第九条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党委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会议决定,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都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常委会讨论重大事项和干部任免时,实行票决制,在集体决策中,党委成员一人一票,独立行使表决权。对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在规定的范围进行酝酿,沟通思想,交换看法,做好会议讨论的准备。

(二)党委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集体领导,分工合作,下级对上级负责,个人对集体负责。学校党委和校长作出的决定,分别由学校党委和校长按职责分工,由分管校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三)校长负责,依法治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校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上海理工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章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强化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提高依法办事、照章办事的能力,加强公共管理与服务,推进校务公开,实现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四)民主参与,科学决策。学校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学校党委和校长决策时,应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等组织在决策中的作用,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五)凝聚共识,深入落实。学校党委和校长对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应通过各种渠道向各级党群组织、民主党派、广大师生员工、离退休老同志等及时通报情况,做好党务和校务公开。通过明确任务和要求,广泛地宣传和发动,从思想上、组织上保证重大决策的实施。学校党委和校长要加强对重大决策实施过程的指导和督查,确保各项重大任务有效完成。

第十条建立领导班子学习调研制度。制定并实施领导班子季度学习计划,以中心组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等方式提升干部把握形势与政策的能力。同时班子成员每学期至少一次深入基层开展调研,班子成员每人每学年到课堂听课不少于4课时。

第十一条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定期沟通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党委会议研究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班子成员之间,应经常互通情况,交流思想。党委书记与校长之间一般每周至少沟通1次。

第十二条建立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校级领导干部要以普遍党员身份,编入党的支部,按期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完善校级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早提醒、及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领导班子成员要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本细则的情况,提出改进措施。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并按规定向群众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建立集体议事机构(会议)和议事规则。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与集体的决定保持一致。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领导班子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五条建立会议议题征集制度。议题一般在会前由会议组成人员提出,主持人确定。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特殊紧急的议题,需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方可上会。

第十六条实行会议议决事项一事一议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班子在议事过程中,凡讨论涉及到本人以及与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等人员的利益问题,如职务升降、工作调动、工资调整、考核评定、招生录用和党纪政纪处理等问题,有关人员必须回避,会议主持人有责任予以提醒。

第十七条建立会议议决事项复议制度。对会议议决事项,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可进行复议。如提出复议,须有1人动议,并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方可复议。复议事项一般仍由作出决定的相同会议进行复议。

第十八条建立会议材料、会议记录与会议纪要整理、存档和查阅制度。除涉密外的议事材料一般在会前发会议组成人员,会议组成人员有权查阅会议纪要。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会议讨论过程或内容涉及保密性质的,与会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建立学校党务专题会议、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例会制度。

(一)学校党务专题会议、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例会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党务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例会一般每二个月召开一次。出席会议人员由主持人确定。

(二)会议主要讨论、研究落实党委的工作部署和安排,听取党委部门或学院的重要情况或工作汇报,协调处理党内日常工作,研究酝酿提交党委会议的议题和内容。

第二十条建立学校校务专题会议制度。

(一)学校校务专题会议由校长或分管副校长组织召开,为协调解决行政方面某一专题问题的会议。议事范围为学校行政某一方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不需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而又不宜由分管副校长个人决定的问题、涉及全校或由几个部门共同完成的工作。学校校务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出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学校校务专题会议由校长办公室协调安排,必要时编印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建立学校党务请示、报告及文件审批制度。

(一)以学校党委名义上报的请示、意见、报告等文件,原则上需要经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由党委书记签发。以学校党委名义下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文件,经分管领导审阅后,由党委书记签发。

(二)以党委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签发,也可以由书记、副书记委托党委办公室签发。需要转发的上级党组织的文件,经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审阅批示,一般以党委办公室名义转发。

(三)需要学校党委领导审批的内部党务工作请示、报告由党委办公室登记并呈报分管领导批示。

第二十二条学校政务请示、报告及文件审批制度。

(一)以学校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意见、报告和下发的重要文件,原则上应当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重大问题应经过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由校长签发。

以学校名义上报或下发的一般文件,由校长签发,也可以由校长委托副校长签发。

需要转发的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经校长或分管校副校长审阅批示,一般以校长办公室名义转发。

(二)各学院、各部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需要向学校有关领导请示时,一般应以校内请批件形式,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校长办公室签收,由校长办公室根据内容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送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要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细则的监督,每年检查一次。党委要将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列入领导干部述职和评议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并将本细则的执行情况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根据。

第二十四条推进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党委常委会每年要向全委会报告工作1次,校长每年要向党委常委会报告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的议决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党委要充分发挥学校纪委的监督检查职能,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支持纪委、监察处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对党委、行政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六条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党委要引导并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校长每年要向教代会报告工作。重大问题的决定,要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代会团长会议)的意见,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学校党委和校长每年要召开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离退休老同志、教师和学生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对工作和执行本细则情况的意见,发挥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八条学校党委和校长要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行政的定期督查,如实反映和报告学校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共上海理工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类议事机构及其议事规则由学校党委另行制定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