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16浏览次数:1055

上海理工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上理工委201414

2014415日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推动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依法治校、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学校改革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委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办发200722号)和《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沪教卫党20093号)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要求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工作的重要决定;

3.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理念、学校定位与办学指导思想;

4.学校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制订、调整,包括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校园建设、学校事业发展、专业设置和调整、招生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相关政策的审定;

5.学校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思想品德教育、学籍管理和学生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讨论;

6.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7.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直属系部)、校级科研机构的设置、变更、撤消;

8.学校涉及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职称职级评定等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9.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审定;

10.学校重要资产的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校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11.学校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相关政策;

12.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决定;

13.涉及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4.学校党委领导职责规定的或需要由学校集体决策机构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中层干部(包括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出国()等原因离开岗位一年及以上的)的任免、党纪政纪处分;

2.校级后备干部名单的确定;

3.校外重要机构任职人选的推荐;

4.上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5.校级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委员会成员的任免;

6.其它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2.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型房屋修缮项目;

3.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及重要设备采购、购买服务等;

4.申请项目贷款、重大投资项目和外借款,对外投资、融资项目;

5.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处置;

6.学校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7.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年度预算内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资金或项目需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金额在50-200万元(含50万元))资金或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5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校长报校长决定;

2.在年度预算以外追加预算金额或项目的,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资金或项目需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金额在20-50万元(含20万元)资金或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2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校长报校长决定;

3.学校年度预算以外财政教育专项资金总金额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资金或项目需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金额在100-300万元(含100万元)的资金或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年度预算、教委专项拨款以外其他项目单笔支出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资金或项目需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单笔在100-300万元(含100万元)的资金或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校长报校长决定;

4.受赠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资金或资产的使用需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价值在20-50万元(含20万元)的资金或资产的使用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2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校长报校长决定;

5.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其它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

第四条 决策形式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党政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会议形式主要指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用党政联席会议的方式进行决策。

第五条 决策程序

(一)决策酝酿程序

1.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应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对涉及方针政策的大事、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与师生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建立调查研究制度,广泛听取师生意见,扩大师生参与度。

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决策之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学校中层干部任免应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程序。

对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基本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重大合资或重大合作项目、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等事项,应建立论证制度,在决策前进行必要的论证、咨询和评估,提交论证或立项报告。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建立专家论证制度,在决策前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提交论证或立项报告。

对大额度资金使用,应建立绩效分析制度,在决策前对必要性、预期效益、风险规避等进行分析,提交分析报告。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部门之间应进行必要的沟通。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对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事项,应征求纪委、监察处意见,保证纪委、监察处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3.“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列入会议议程。议题的有关材料(包括调查、论证、咨询、评估报告等)应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阅,审阅通过后送参会人员,保证参会人员在会前有必要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未按程序提出的议题或临时动议原则上不予讨论。

(二)集体决策程序

1.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干部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领导班子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列席“三重一大”事项审议决策会议,相关职能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讨论涉及本人或近亲属的“三重一大”事项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回避。

2.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充分表达意见,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于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三重一大”事项,一般应暂缓决定,退回重新调查留待后议。

3.“三重一大”事项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1/2以上(含1/2)同意的为通过。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事项采取票决制。

4.党委(校长)办公室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应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如实记录,存档备查。讨论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

(三)决策执行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

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2.“三重一大”事项应确定落实部门,由党委(校长)办公室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落实部门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实施进展情况,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由落实部门提出建议报原决策机构讨论决定。

3.“三重一大”事项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履行;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需要复议的,须经领导班子成员1/2以上(含1/2)同意。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4.领导班子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等事项,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应严格按照招标规定进行,招标结果应及时报告原决策机构。

第六条 监督检查

(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党政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二)党委(校长)办公室应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及时向书记、校长和领导班子汇报。“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三)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四)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校党委、纪委报告。

第七条 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依法依纪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八条 附 则

(一)大学系统内两专科学校和各二级单位应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具体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办法由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办法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