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本科教学岗位职责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8-10-16浏览次数:1023

上海理工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本科教学岗位职责的规定(试行)

(上理工〔2015〕182号)

为进一步强化教师本科教学岗位职责,规范教师教学行为,推进教师全身心投入本科教育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促进本科教学质量全面提高,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高校教师教育教学岗位职责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规定,结合上海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范,制订本规定。

一、教师本科教学岗位基本要求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教育事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应聘教师职务的人员应依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符合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系统讲授本科生课程,进行教学研究参与指导学生的第二、第三课堂活动和其他社会服务工作。

二、教师本科教学岗位职责

(一)教授本科岗位职责

每年必须系统讲授本科课程,指导学生教育教学实习或生产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承担指导副教授、讲师和助教工作,担任本科生班主任或本科生导师工作。主持或参与课程建设、教材编审和学科专业发展。

(二)副教授本科教学岗位职责

每年必须系统讲授本科课程,指导学生教育教学实习或生产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主持或参加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的编写和审议。指导讲师和助教,担任本科生班主任或本科生导师工作。

(三)讲师本科教学岗位职责

承担讲授本科课程的工作,指导学生教育教学实习或生产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助教。担任班主任或第二、第三课堂活动指导等工作。

(四)助教本科教学岗位职责

担任课程辅导、答疑、课堂讨论、习题课或实习等教学工作,配合主讲教师讲课。

(五)实验指导教师本科教学岗位职责

承担本科生实验教学的准备及讲授工作,按照实验教学计划安排指导学生实验,讲解实验原理及实验仪器操作方法,批阅学生实验报告,评定实验成绩。管理实验仪器设备,保障实验室安全。主持或参与实验室规划与建设、实验教材的编制及实验课程大纲的制订。

三、教师本科教学岗位规范

1.受聘教师在本科教学各个环节中的岗位规范应严格遵守《上海理工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上理工教〔2010〕20号)。

2.任课教师要及时布置、批改学生作业,并反馈给学生。

3.任课教师按规定接受教学效果评价,并根据学生、督导、同行等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给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在以后的教学工作中得到落实。

4.任课教师必须遵守校内坐班答疑制度和校内自习辅导制度,向其授课学生公布答疑时间、地点、电话或邮箱,确保学生有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具体要求按附件执行(附件:关于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任课教师为本科生坐班答疑及自习辅导的相关要求)。

四、监督与考核

1.教务处、人事处、二级学院负责对教师的本科教学岗位职责进行监督和考核,实行教学考核要求与教师授课资格挂钩、与教师年度考核评价挂钩、与教师下年度绩效工资发放挂钩、与教师专业技务职务晋升挂钩、与教师岗位聘任挂钩。

2.对未达到本科教学工作要求和未遵守基本行为规范且情节严重者,暂停其主讲教师资格并要求转出教学岗位,或提前解除聘用合同、或不再续聘。

3.本科教学质量考核评价较差或学生学习满意度较低的教师,可暂停其授课资格,并要求其进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培训,提升其教育教学能力。

4.连续两年本科教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岗位聘任中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5.确有特殊原因(如个人健康状况、或参加主管部门、学校资助的进修、出国访学、产学研践习和知识服务等项目或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等),某一时期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教师,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6.本岗位职责是对教师岗位职务的基本要求,教学团队教师、师生共同体指导教师、新进青年教师等人员的岗位职责除需满足该基本要求外,还需按学校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考核。

五、其他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