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师岗前培训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16浏览次数:1259

新教师岗前培训试行办法

上理工2011128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确保新进校教师能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培训范围

教师岗前培训的对象为进校不足一年,在教学科研、实验教学、学生辅导员、其他专业技术、管理及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新教师”)。

二、培训形式与时间

岗前培训采取集中教育和分类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由专题讲座、典型报告、现场观摩、能力培训、参观考察、素质拓展、专题讨论、主题演讲论辩、部门自设环节等多种形式组合而成。

每年八月下旬至九月初开始实施,集中培训时间跨度为40天左右。

三、培训目的与内容

宗旨:使新教师了解学校状况、职业特点、相关政策、明确自身需掌握的基本技能和岗位素质,增强爱校、爱岗、敬业的责任感、使命感。

1、“校本”培训

  围绕学校发展史,学校现行的教学、科研、人事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学校的定位、特色、改革措施和发展规划目标开展系列讲座和活动。使新教师了解学校历史、现状、成就、特色、制度和发展目标。

2、按岗分类培训

1)对教学科研、实验教学人员开展“教学科研能力”专门培训,从大学教学特点、基本组织方法和评价体系,科学研究特点、课题申报与实施,正确处理教学和科研的关系等方面对新教师进行培训。有“教学实践”和“科研方法”等专题。通过专题讲座、试讲课程、自我点评等,初步掌握教学全过程,过好教学关;通过“现代科研方法”讲座,了解科研的意义和作用,掌握现代科研的基本方法,了解申报课题,设计科研方案和实施。

教学科研、实验教学人员还必须在一年内完成相关“通识”课程的培训,研修高等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高等教育方法论概论等课程。

2)对其他专业技术、管理及工勤技能人员开展“公共服务与管理能力”专门培训。通过相关专题讲座、技能方法观摩和讨论,牢固树立“以师生为本”,努力提升能力素质,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理念。

3)学生辅导员由学生工作部开展“学生工作能力”专门培训。

3、部门自设环节

各学院(部)、图文信息和机关总支结合本单位实际和事业发展情况,通过座谈、讲座、试讲、参观等形式,使新教师全面了解本部门学科专业、定位特色、管理分配、发展目标等情况。

4、组织素质拓展、参观等集体活动。

四、培训管理

1、每年6月底前,由人事处公布当年度培训计划,通知相关人员参加。

2、各部门制订当年度自设环节计划并报人事处备案,组织人事干事为新教师岗前培训联络员。

3、新教师岗前培训考核合格,颁发《岗前培训合格证书》。请假超过1/3的,须补足相关课程方能予以结业。无故缺席,经教育不改者,按旷工处理,予以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在试用期内者,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4、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岗位职员职级聘任必须具备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其他

1、新教师岗前培训是学校师资队伍、其他专业技术队伍、管理队伍及工勤技能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制订和完善本部门的配套实施意见和办法。

2、新教师岗前培训年度方案与细则由人事处和党校共同负责制订实施。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