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青年东方学者”岗位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校主战略,加强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从岗位聘任、薪酬待遇、科研资助等方面创造条件,助推海外留学、访学归国的优秀青年教师迅速成才,根据上海市《关于实施高校青年东方学者岗位计划的通知》(沪教委人〔2015〕88号)文件精神,《上海理工大学 “沪江领军人才” 引进管理办法》(上理工〔2016〕55号)、《沪江领军人才岗位聘任相关事项的规定》(上理工〔2015〕203号)、《上海理工大学人才项目申报与配套资助暂行办法》(上理工〔2013〕175号)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岗位聘任
1. 教师入选上海市高校“青年东方学者”岗位计划,即可按“特聘副教授”岗位聘任,岗位聘任期限按以下方式确定:
(1) 先获批计划再入职者,按“3+3”方式进行聘任;
(2) 先入职后获批计划者,第一个“特聘副教授”聘期为3年,第二个“特聘副教授”聘任期限与首聘聘用合同期限一致。
2. 学院(部)根据建设发展目标,与青年东方学者协商后签订上海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岗位工作协议书(与聘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依据学校人员聘期考核管理相关办法和签订的岗位工作协议书进行聘期考核。
相关待遇
1. 参照上理工〔2015〕203号文件相关规定,学校对“特聘副教授”聘期内的青年东方学者实施与岗位任务挂钩的协议年薪制,年薪总额含:国家工资、绩效工资、人才计划学校配套(按相应计划的实施年度均分)、福利待遇等学校发放的各项收入,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障金个人缴纳部分自理。上级部门核拨的人才计划专项资助经费及学校发放的购租房补贴不计入协议年薪总额。
2. 协议年薪总额为人民币24万元(沪江领军C类人才年薪总额的60%)。二级管理部门发放的绩效工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年薪标准的70%,每年年底学校对实行年薪制的青年东方学者进行年薪核算,根据协议执行情况由学校进行补差。
3. 青年东方学者在“特聘副教授”聘用合同期内,参照副高级标准享受购租房补贴,每月人民币2500元。
4. 根据学科类别和承担任务目标需要,在人才项目获批后三年内学校向青年东方学者提供一定的科研与实验条件资助经费,资助标准为:工科类35~50万元;理科类:25~35万元;经济管理类15~25万元;文科类10~15万元。
5. 青年东方学者在“特聘副教授”聘用合同期限内,晋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相关待遇按就高原则兑现。
三、聘期考核
1.“特聘副教授”岗位聘期考核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分别表示完成、基本完成(完成≥80%的预定任务)和未完成岗位工作协议约定的目标任务。
2. 聘期期满,个人提交《“特聘副教授”聘期工作考核及续聘申请表》,所在学院(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公示。
3. 学院(部)组织相关专家对 “特聘副教授”聘期工作情况进行述职评议,并将考核结果、续聘意见提交学校人事处。
4. 学校组织“特聘副教授”聘期考评会,审定考核及续聘意见。校考评小组由部分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相关职能部处负责人及相关学院(部)负责人组成。
四、岗位续聘
1. 第一聘期考核合格,经协商且确定岗位目标任务者,可续聘教学科研岗位,继续实行“特聘副教授”岗位协议年薪制,享受相应的待遇。
2. 第二聘期考核合格者,不再实行协议年薪制,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学校审定,可续聘教学科研岗位,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
3. 聘期考核基本合格者,实行有条件续聘教学科研岗位。
4. 聘期考核不合格,聘用合同自然终止。
五、其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