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10-16浏览次数:970

上海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上理工2017185

第一章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和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从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业成绩管理、学籍变动、毕业资格审查到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等全部教育教学环节。

第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教,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六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上海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下称“学院”)。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注册与修业年限

第九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不超过四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因工作长期外派出差,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经学院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身体状况不能正常到校学习的新生,由二级甲等及以上的医疗机构诊断,经学院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申请重新入学,应提前一个月,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及以后的审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在开学后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至第4周仍未注册,按退学程序处理。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延长期间仍按学期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校学习形式为业余,基本修业年限分为:专升本三年、高起本五年、高起专三年和四年。

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和学校教学资源的许可,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学习年限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的,允许延长两年。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和四年的,允许缩短半年或延长两年。延长修业的年限包括休学、保留学籍的时间。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学生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以基本修业年限记载。

第十五条学生要求缩短修业年限的,应当在第二学期办理提前毕业申请手续;学生需要延长修业年限的,应当在基本修业年限结束前办理申请手续;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予以退学处理,注销学籍。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参加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并通过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归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总成绩表时,以各科取得学分的最高成绩登记。对通过补考、重修和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 课程按学期进行考核,考核组织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有闭卷笔试、开卷笔试、项目设计、论文、答辩、口试等多种,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考核学生。

第十八条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核成绩分为总评成绩、平时考核成绩、期末考核成绩。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教师可以根据课程特点分配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的比例,一般平时成绩不高于总评成绩的40%,期末考核成绩不低于总评成绩的60%。平时成绩根据上课考勤、作业、测验等结果评定。总评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以总评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学年平均成绩是对学生每学年成绩的综合评价,是学生申请奖学金等评优活动的基本依据。累计平均成绩是对学生在校期间所有学习成绩的综合评价,是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和优秀毕业生等评优活动的基本依据。

学年平均成绩和累计平均成绩计算方式如下:

第二十条课程总评成绩未到达60分为不合格,学院对不合格的理论必修课设置补考环节。学生参加补考,成绩超过60分的以60分计。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参加期末考核,须在考核前办理缓考申请,经考务部门批准后,在该课程补考时间参加考试,不予再次安排补考。除必修课以外的课程不设缓考。

第二十一条课程的免修与重修

(一)已取得我校、其他高校、国家自学考试等相关正规学历教育课程的合格成绩,或者获得国家各部委及其所辖机构颁发的职业能力资格证书等非学历教育证书,其教学要求与现修读课程基本相同的,可在开学注册后两周内,持课程免修申请表、课程成绩单或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学院教务部门申请免修。经学院审核认定后,其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并取得该课程学分,并标记“免”字。

免修课程成绩认可的有效期为入学前四年。培养计划规定的选修课、实践性环节(如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实行免修。

(二)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生可以申请重修。重修学生应当全程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由于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而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按第二十一条免修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学生因正当事由不能参加正常教学活动,应当书面向班主任请假并获得批准。一门课程累计缺课达到三分之一以上,则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第二十五条学院通过入学教育讲座、毕业论文辅导讲座等形式向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对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和在校期间的荣誉。

第二十六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五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或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学生转专业应在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由本人向学院提交申请表,经学院批准后,在学院网站上进行公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八条 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可以转学。

第二十九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学完成后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或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不同学历层次之间的;

(三)转入与转出专业的入学考试科类或学习形式不同的;

(四)以定向就业或委托培养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及其他费用的;

(六)应予退学或在校期间受过违纪处分的学生。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因病、生育、工作或其他原因而需要休学,应当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可以休学。学院认为出现应当休学的情形时,可以通知学生休学。

第三十二条 休学时间以学年为单位,申请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三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生提交休学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四条获准休学的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三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批准方可复学。

第七章退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予以退学处理: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教学活动的;

(五)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六)按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学生出现应予退学的情形,由学院提出退学意见并附相关材料,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退学通知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本人难于联系,或者用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通过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退学后,取消其学籍。

第八章毕业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予注册专业毕业证书。

符合《上海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规定的学生,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提前毕业的或在基本修业年限后毕业的,应于办理毕业手续前一学期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毕业条件者纳入学校毕业工作计划。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修完注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予以学分课程的成绩单。

第九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有关学籍管理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和适用国家有关学籍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依据本办法做出的学籍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上海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会议通过,自201811日起施行。原《上海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上理工教20093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