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理工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上海理工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上理工〔2015〕234号)、《上海理工大学信息系统数据管理办法》(上理工〔2015〕233号),结合上海理工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相关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并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上海理工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小组审核,并由学校立项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四条 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负责上海理工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验收前期准备
第六条 验收前提
(一)建设项目确定的系统功能已按照项目立项审批表和合同要求建成,并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系统运行环境,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
(三)建设项目相关文档完整、准确;
(四)建设项目所涉数据的共享工作已完成;
(五)建设项目相关的培训工作已完成,售后服务措施已落实。
第七条 验收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
(二)项目采购或招标文件;
(三)项目合同或协议;
(四)项目建设部门提交的"上海理工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详见附表一);
(五)校内相关部门出具的用户使用报告。
第三章 验收内容
第八条 检查项目建设情况。主要检查建设内容: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招标书、合同书等有关文件约定建设,项目建设中发生的重大变更是否获得项目批复机构批准。
第九条 检查系统运行环境的建设情况。主要检查系统运行环境是否合理、可靠和安全等。
第十条 检查系统数据共享情况。主要检查系统相关的业务数据共享是否完整。
第十一条 检查项目建设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主要检查项目建设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高校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 检查项目建设资料情况。主要检查项目建设的批复文件、中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各类标准、管理文件及过程控制文件等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审查内容:
(一)功能检查:对软件功能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二)测试结果审查:对项目测试报告进行审查;
(三)技术文档检查:对项目开发单位交付的技术文档资料(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进行审查。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 在项目执行期限结束后的一个月内,项目建设部门应向信息办提交"上海理工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即进入验收程序。重点项目由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小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一般项目由信息化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项目建设经费超过十万元(含十万元),需组织专家评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由3至5人组成(可含项目建设部门1人),设组长一名,由组内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建设规模大、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可依据合同分别进行单项验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根据审查验收情况,召开评审会,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项目验收报告,由项目验收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验收组组长根据验收表决情况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信息办将该项目的各类文件资料及最终验收报告,归类整理并列出清单,按照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五章 验收结论
第十九条 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延期验收”、“未通过验收”。
第二十条 通过验收标准:完成所有建设内容,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建设标准达到国家或学校信息化相关建设标准,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建设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延期验收标准:建设内容和技术指标基本达到设计要求,但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对验收结论存在争议。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通过验收:
(一)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二)未达到设计要求;
(三)不符合国家或学校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要求;
(四)擅自修改设计目标和建设内容;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二十三条 项目需要延期验收的,信息办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建设部门,项目建设部门在1个月内补充有关材料,可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 项目未通过验收的,信息办将该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建设部门并通报学校相关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