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基建处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索取号:1201003-2019-0015发布时间:2019-06-10浏览次数:879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基建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等规范建设工程合同行为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校《上海理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以及基本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施的范围 

    学校授权基建处为一方当事人与社会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体包括工程合同、委托合同、采购合同等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合同的签订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总承包等建设工程类合同,须使用经审计处、招标办认可的合同专用模板,由基建处项目负责人负责合同的审核流转,经合同负责人、分管副处长、处长签字后,填写《上海理工大学合同专用章使用申请表》并报校长办公室,加盖上海理工大学法人代表章和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其他合同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同的管理 

  () 工程合同正式签订后,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保管,项目完结后存放在项目档案内统一归档;非工程类项合同由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管理,按年度归档。

 () 项目负责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定期或不定期向处领导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合同负责人总体负责合同的管理与台账,监督各方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解决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合同争议若需要进行诉讼解决的,必须与学校法律顾问商榷确定方案报学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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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基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