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关于印发
《上海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条例》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上海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条例》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条例》
上海理工大学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优秀学生 奖学金 条例
校对:朱霞梅打印:徐桂芳
校长办公室 2011年06月30日印发
附件:
上海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条例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立志成才,促进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设立上海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一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各项基本路线与方针政策。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规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道德品质优秀。
(三)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校院、班级集体活动,身心健康,乐于助人。
第二条 奖项设置、奖金额度及评定条件
(一)学习优秀奖学金
等级 | 每学期奖学金金额 | 获奖 学生比例 | 评定必要条件 | ||
德育综合测评 | 学期加权平均分 | 体育课 | |||
特等奖 | 2500 | 每学院不超过一名 | |||
一等奖 | 1400 | ≤2% | ≥85 | ≥85 | ≥75 |
二等奖 | 500 | ≤15% | ≥82 | ≥75 | ≥70 |
三等奖 | 300 | ≤20% | ≥82 | ≥70 | ≥70 |
1.特等奖获得者必须符合一等奖的评定条件,要求具有创新精神,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成绩和表现特别突出,由学生申请、各学院推荐,报学校奖学金评审部门考核评审。
2. 学院根据评奖额度和学生成绩等,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不低于本办法标准的情况下,制定相应的评定细则,细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备案后实施。
3. 如果评定学期没有修读体育课,则不予计算。
4. 奖学金的评比依据为每个学期的加权平均成绩,计算公式为:学生平均成绩=∑(本学期修读所有课程成绩×课程学分)/ ∑(本学期修读课程学分)。(以教务处公布的为准,下同。)
5.德育综合测评成绩在每学期考试周前确定,并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同学如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申请复核。德育综合测评成绩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6.作为奖学金评定依据的学期内修读学分低于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当学期学分数80%者,取消其相应奖学金评定资格。
7.优秀学生奖学金与学校评出的其它重大奖学金荣誉可重叠,但奖金不可兼得,以并列项之最高奖金额度颁发。
8.各学院可筹措资金设立院级奖学金项目并组织实施。在符合学校奖学金规定的比例和金额要求下,优秀学生奖学金与各学院设立其他奖学金在荣誉兼得的前提下,金额是否兼得,由各学院根据本院具体情况而定,报学生处同意后实施。
9. 对在各项比赛和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得市级以上奖励者,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奖学金。
(二)专项奖学金
旨在奖励某一方面有特殊才华或特殊贡献的学生。奖项设置、评奖条件和主审部门如下:
1.社会工作优秀奖
(1)宗旨
奖励在社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生干部,比例不超过年级(专业)人数的7%,以利于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推动学生各项工作的开展。
(2)申请者条件
一等奖
①获市一级以上授予的荣誉称号的学生干部,且累计平均绩点不低于2.5者。
二等奖
①在各项活动中,为集体争得荣誉者;
②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社会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
③该学期各门课程合格,累计平均绩点不低于2.5。
(3)奖励:由学校颁发证书与奖品。
2.精神文明奖
(1)宗旨
奖励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或在校内外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产生积极社会影响的同学。评选比例不超过年级(专业)人数的3%。
(2)申请者条件
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较突出,或者在志愿者服务、社区服务活动中表现显著的同学。
(3)奖励办法:由学校颁发证书和奖品。
3.校园文化建设奖
(1)宗旨
奖励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校园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评选比例不超过年级(专业)人数的2%。
(2)申请者条件
一等奖
市级文艺汇演、书法、美术、摄影、演讲、体育等比赛中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获得者。
二等奖
市级文艺汇演、书法、美术、摄影、演讲、体育等比赛中鼓励奖获得者。
在校级校园文化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者。
(3)奖励办法:由学校颁发证书和奖品。
4.社会实践优秀奖
(1)宗旨:奖励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提高能力,增长才干。
(2)奖励条件:由校团委制定并组织实施。
5. 科技创新奖
(1)宗旨: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国家级或市级科技竞赛活动,对获奖学生给予奖励:
(2)奖励条件:由教务处等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评定方法
(一)评定时间
按学期评选,每学期开学初评定颁发前一学期的奖学金。新生从第二学期开始参加奖学金评定。各学院在开学一个月内,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审核。
(二)评定步骤:
1.申请
优秀学生奖学金实行自愿申报制。凡符合评奖条件的学生可向评奖时所在学院提出申请,进行自愿申报。
2.评审
学生申报奖学金后,由班主任和政治辅导员初审,学院审核,学校组织审定。
3. 颁奖
奖学金评定后,学校统一制作证书,公布名单并颁奖。
4. 归档
获奖学生的申请表由各学院负责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汇总名单记入学校综合档案。
5.公示反馈要求
奖学金的评定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各学院的奖学金初评结果应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没有异议方可上报。
学生个人对初评如有异议,可在本单位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评审小组提出核查申请。评审小组应在接受核查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果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该答复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复查申请,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受复查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调查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答复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三)注意事项
1.评奖学期修读课程中有任意一门不及格,该学期不得评定学习优秀奖学金。
2.受到学院通报批评者,取消本学期奖学金的评定资格。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一年内不得列为奖学金评定对象。
3.寝室卫生在上学期内有黑牌记录的,取消全室学生奖学金评定资格。
4.学生试读期间取消各种奖项评奖资格。
第四条 本条例从2011年9月1日开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使用范围:本校在册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