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精神,加强国家助学贷款规范操作,切实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当代大学生自立自强的观念和态度,以及诚实守信的品格,加强大学生金融信用意识,降低国家助学贷款的信贷风险,保证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地开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旨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费与住宿费的信用助学贷款。贷款提供方是指办理助学贷款的商业银行机构,即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合作银行。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有关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银行的有关规定,纳入银行的日常贷款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我校管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机构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校本科学生的助学贷款的组织与管理,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学校研究生的助学贷款的组织与管理,涉及助学贷款的数据及材料的对外报送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负责。各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
1.落实上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按期报送贷款数据和报告助学贷款工作情况。
2.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助学贷款发放,贴息表的审核及毕业生贷款还款协议签订等有关工作,负责汇总并向银行报送贷款学生学籍异动情况。
3.制定学校助学贷款操作办法,组织开展培训与宣传,针对贷款学生进行资格审定、材料初审、合同签订、数据信息采集和信息沟通;做好贷款学生诚信教育工作,建立并不断完善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数据库。
4.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负责对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5.协助银行对恶意拖欠贷款的毕业生进行追讨,进行诚信教育。
第六条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贷款工作诚信教育计划,举办诚信教育主题活动,把诚信教育工作作为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与学生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内容。
2.建立贷款学生诚信档案,结合实际及时更新相关内容,要求内容准确、上报及时。
3.准确掌握贷款学生学籍异动情况,确保贷款学生学籍异动信息准确、完整。
第七条 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对各院贷款工作小组和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工作进行考察监督,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我校在读的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学生)和研究生。
第九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本科生需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行为;
(五)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六)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七)能承诺向贷款人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及银行所需的相关资料;
(八)未申请当学年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九)学校和银行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发放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一学年办理一次,学生须在学校通知的规定时间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或办理相关手续的,将不能再申请本年度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及上海市学生资助系统的网上申请。
(二)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借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工作无误后,将初审结果通知申请人,完成贷款申请书的确认盖章,从上海市学生资助系统导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连同其他申请材料提交银行审批,学校为符合条件的学生统一向银行推荐及见证。
(四)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和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的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查、审批。银行在审查结束后,对审查合格者编制《批准借款学生名册》递交我校。根据银行提供的名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学生跟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二)本人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通过学校审核的《上海理工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四)经办银行借记卡(用于毕业后还款)。
(五)银行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年发放的方式。银行将通过审核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的款项划入学校指定的帐号。学校财务处根据学生缴费情况进行学费及住宿费的划款,贷款优先冲抵住宿费、学费。抵冲后多余的款项,将统一转入贷款学生银行账号。
第五章 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
第十四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十五条 助学贷款的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离校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的次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及罚息。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当月恢复贴息。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贷款学生信息库,学生贷款、贷后学籍变动、还款信息等纳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 贷款的中止与展期
(一)贷款中止:贷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若在读期间要求提前还款或中止贷款,贷款学生可通过校资助管理中心向经办银行申请并办理提前还款或中止贷款发放手续。
借款人在学校期间发生参军、退学、转学、休学、被开除学籍等中(终)止学业的事件,应主动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说明并办理相关手续。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经办银行提交相关材料,经办银行在接到通知后,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主动为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
(二)贷款展期: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新政,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病休、参军、参加西部志愿者,可申请延期,并继续贴息。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贷款展期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及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书面证明,由银行审查后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展期期间的贴息,仍由学校按在校生实施。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学校将组织借款人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协议等。借款人毕业后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将自己最新通讯方式和通信地址告诉贷款银行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可以选择按月偿还、一次性偿还或分笔偿还。银行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情况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36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具体事宜由毕业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由经办银行审批。换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要偿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
第二十二条 银行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具体还款事宜由贷款经办银行负责办理。
第二十三条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及毕业后的学习工作行为如符合国家贷款代偿政策(包括参军、到西部基层工作单位就业等情况),贷款代偿根据相应国家政策执行。
第七章 贷款学生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贷款学生要认真履行贷款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自觉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及学校各项政策规定。贷款学生要主动参加诚信教育活动,增强信用意识,维护信用体系,诚信贷款。
第二十五条 贷款进入还款期后,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归还贷款及违反借款合同中约定条款的借款学生,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银行会将违约学生的信息提供给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上海市政府授权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机构,违约记录进入征信机构后将影响其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其他个人消费信贷。
第八章 诚信教育宣传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有针对性、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包括各种形式的专题讲座、座谈、咨询等活动。将诚信教育贯穿于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开设诚信教育课程,诚信教育课程包含课堂理论学习、活动实践等,如学校“两课”学习及专题讲座、主题演讲、主题班会、辩论等各类以诚信教育为主题的学生活动。增强大学生的信用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银行提供的违约学生名单对学生进行诚信还款教育,提醒学生按时足额还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学生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理工大学学生处
2017年6月
附件:1.
2.
机关代字
2017年月日
机关代字
2017年06月29日印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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