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进口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2浏览次数:1043



上海理工大学进口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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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国家和上海市对教育事业经费投入的不断增加,学校从国外进口的仪器设备逐年增多的状况,规范和指导进口仪器设备的购置及后续相关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国财库[2007]119号文)《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7)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部门

学校进口仪器设备购置管理的归口部门是校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二、进口仪器设备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进口仪器设备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三、进口设备购置申请、审批

校内各院(系)、使用单位提出进口设备购置申请。购置申请按设备单价或批量金额的大小确定的审批程序如下:进口仪器设备购置前需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单价、或批量、或集成系统总价值折合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由院(系)自行组织专家论证,经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报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和备案;

单价、或批量、或集成系统总价值折合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委托校外有资质的公司组织专家论证审核(上海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由专家组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申请时要特别注意提高现有设备的使用率和经费投资的合理性,避免设备闲置和低使用率设备的重复购置。

单价、或批量、或集成系统总价值折合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在专家论证会审核同意后,再由校财务处报请上海市财政局或商务部(100万美元以上)进行政府采购审核批准,以取得《政府采购审批情况告知单》。

四、进口设备购置及技术与商务谈判

在取得相关证明、批文之后可进行购买或招投标的相关程序。

单价、或批量、或集成系统折合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技术与商务谈判均由各院(系)自行组成谈判小组,与供货商进行谈判。

技术谈判包括设备的详细技术规格、配置清单、售后服务、出国培训、验收标准等,商务谈判包括最终合同价格、成交方式、交货日期、运输方式、付款条件、验收方式、索赔条件等。最终由使用学院(系)的负责人审定签字后签订正式的购置合同。

单价、或批量、或集成系统折合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提交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定标书后,按学校招投标相关规定进入招标环节。招标通过后,方可与中标供应商办理有关进口批件,签订合同。

五、进口证明办理及外贸合同签订

根据国家规定,在外贸合同签订前,必须得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口的证明,如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进口配额证明、进口许可证等。此项工作由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联合负责申请办理。外贸合同必须由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简称对外经营单位)签订,方为有效。学校其他单位无权签订外贸合同,但可以和国外供货商签订备忘性协议。

1.一般贸易必须填报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报上海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审批,获准后由外贸公司签订合同。

2.订购的进口设备属国家配额管理的产品,需报上海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审批,再报外经贸部进出口司配额处审批,以领取配额证明。、

3.订购的进口设备属国家特定管理的产品,需报上海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审批,再报外经贸部进出口司特定处审批,由外经贸部领取进口许可证。

六、付款

得到机电产品进口批件和签订外贸合同后,由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将进口设备货款转账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向供货商开具银行信用证。

七、进口免税证明申请

1.合同签订以后,可根据海关总署1997年第61号令《科教用品免税范围的规定》,办理合同货物的免税手续。

2.设备免税要遵照海关有关规定,学院(系)在进口设备时,为考虑合理的使用经费,可到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咨询,并报海关征税处。如不能免税,使用学院(系)要考虑交纳海关的关税和增值税。

3.单独进口零配件及易耗品,须出示主机进口免税证明(免税证明有效期为5年)并按原整机价的10%为免税限额,超出部分须照章纳税。

八、厂家发货、报关、提运

1.根据签订的外贸合同及所开具信用证的有关条款,执行合同双方的义务。到货后,须办理合同货物的报关、提运。

2.未经过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有关进口手续,国外公司擅自发运至海关的货物,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一般不受理此项报关工作。如需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协助报关、提运,应由学院(系)、使用单位提供相应的报送证明材料,补办有关批件,由此而引起的滞报金、仓储费等均由学院(系)、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九、设备验收和索赔

合同货物运到相关单位后,应及时通知供货厂商来验收,重要进口设备的验收由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派员参加。验收分常规验收和技术验收。

1.常规验收应根据合同逐一开箱验收清点。如发现短缺或破损,做好现场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填写好《上海理工大学进口及国内精密仪器设备开箱记录》。

2.技术验收应根据技术协议及产品技术指标,做好质量验收。如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应做好双方签字认可的备忘录。填写好《上海理工大学进口及国内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质量验收记录》

3.如发现数量或质量有问题,一般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商检,凭商检证书交涉索赔。索赔有效期为合同货物到货后90天。

十、结算

根据信用证条款外贸公司付款结汇后,使用单位应配合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入账,财务处报销冲账。

十一、归档

设备归档主要有以下几部分:

1.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2.审批情况告知单;

3.招标、评标记录;

4.订购合同(复印件)、备忘录、协议等;

5.《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6.常规、技术验收报告;

7.商检索赔来往文件及结果;

8.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管理条例、维护制度、履历书等。

十二、海关监管

免税的进口设备五年内受海关监管。如在监管期内有产权关系变更,须填写《免税物品产权变更申请表》,报海关审批。若接受单位不具备免税条件,须照章纳税。若发生违反海关此规定的,产生的所有后果由进口设备的单位负责。如果设备必须运到外地使用,使用学院(系)应报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到海关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保证设备仍在海关监管之下。免税设备超过海关监管期,使用院(系)组织填写《减免税物品核销申请表》,报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向海关申报,海关批准后,方可撤消监管。

十三、相关解释权

本办法的有关解释由校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财务处负责。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