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2浏览次数:1278




上海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上理工2016237


大型仪器设备是高等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的重要物资基础。为确保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在我校教学、科研和科技开发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教高〔20009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大型设备的范围

1.国家科委颁发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目录中的仪器设备;

2.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3.单价虽不足20万元,但总价超过上列规定的成套仪器设备;

4.单价虽不足20万元,但属稀缺的进口仪器设备。

二、购置与论证

1.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单位必须填写论证报告。认真进行调查研究,了解该仪器设备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向,对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合理性、经济综合效益进行必要的论证分析,详细说明购置理由〔包括任务、用途、对学科、专业发展的意义,设备利用率的预测等),写明经费落实情况、设备名称、型号规格、附件名称数量、生产厂家等,提出房屋安装技术条件,维护和使用人员配备等情况。使用条件不具备者不予购置或暂缓购置。

2. 拟申购大型仪器设备前,应先对我校同类设备进行调研。若学校已有同类设备,须提供调研情况说明,其内容应包含现有同类大型仪器设备工作情况、与拟申购设备的区别,说明不能共享的理由。

3. 经调研,确有必要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其购置论证报告经院、部、所等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查,最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特别重大或重要的仪器设备须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4. 凡经校批准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采用国际公开招标方式购置。

5. 订货合同签订后应积极落实措施,以保证在设备进校前完成房屋改建、安装设施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设备到校后及时安装、调试、验收、投入使用。

三、验收

1. 要重视大型仪器设备,特别是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由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使用单位共同进行,使用单位应指派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至少3人)组成验收小组,做好验收纪录。验收小组接机前应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制定验收方案,做好接机准备,必要时事先做好人员技术培训工作,验收过程中发现设备有损坏、附件短缺、技术资料不全、精度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等问题时,应及时办理退、赔、换、补手续。

大型仪器设备技术验收工作,应在设备到校后及时进行,由国外引进的大型设备验收必须在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完成,特殊情况例外。

2. 大型仪器设备一般要求在验收合格后即可投入使用,少数复杂程度较高的仪器设备要求在货物验收后三个月内调试结束,并可投入使用。

3. 大型仪器设备在验收合格后,由使用部门持发票、验收记录、设备的电子档案(包括设备照片、使用说明等)到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

四、使用与管理

1. 凡列入大型仪器设备范围的仪器设备,无论经费来源,均属校管设备,由校管或委托使用部门专管。该仪器设备必须纳入上海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监管与共享平台,接受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的监管,校内有关教学、科研部门需要使用,设备专管部门都应积极支持,给予方便,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2. 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建立大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有关方面应予积极配合,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论证报告,报价查询资料及生产厂商往来信函,订货卡片及订货合同,随机全部原始资料如出厂检验证、装箱单、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资料、图纸等;

安装、调试验收记录;

安全操作规程、保养维修、事故处理记录等技术资料;

仪器设备使用运行记录等;

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如零部件改进的图纸,定期校验的技术证明,修复的技术鉴定,报废报损拆改等审批文件等。

3. 大型仪器设备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运行、维护、检修记录,各专管部门应认真填写使用记录,以利考核设备使用率。

4. 设备专管部门的实验技术人员应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积极开发大型仪器设备的功能,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宣传介绍工作,促进仪器设备的协作作用,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努力提高设备使用率,在严格技术管理的基础上,创造条件让更多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学生掌握使用现代化仪器设备。

5. 建立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率考核制度,由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定期考核,逐步完成定额管理。

利用率=实际使用小时/年定额机时×100%

式中实际使用小时包括实验、测试过程中必须占用设备的停机时间。

年标准定额机时,对于测试仪器设备暂定全年为1000小时。

对于闲置不用或利用率长期过低的设备,学校根据需要另行调配。

6. 为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率,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有权对连续三年闲置不用的大型仪器设备进行校内调拨。对长期闲置不用的大型仪器设备,设备保管单位也可上报至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拨。

7. 建立事故报告和报废报损、降级管理制度。大型仪器设备发生重大事故,要及时向学校管理部门报告,及时进行事故分析,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属于责任事故的要追究其产生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需要报废报损的大型仪器设备,要严格控制,认真组织鉴定,重大设备要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审批。

由于长期使用致设备自然磨损,或由于事故原因性能精度指标明显下降的大型仪器设备可申请降级,批准后可作一般设备管理。

8. 为了促进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使用部门要经常检查设备使用、管理情况,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五、本办法自通过并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